1.32回覆的下面...我是要說明上面我講的是不正確的
2.今天一個法條細節的不清楚.可能那天會因為這樣惹上更大糾紛..
那你是選擇被人糾正還是因糾紛被懲戒?........我還是選擇被糾正好了
我承認確實是有點"臉紅轉生氣".因為這是條王之一.但是仔細想想確實不對.....
但我還強調.就算是有間隔兩小時舉發的問題.那也絕對不是法律.命令.最多只是一個行政處分上的行政規則(也可以說是內規).
3.其實我也是雞婆.版上打這些字也不會得到什麼?
大家對法的不了解.說不定還會使取締勤務執行更順利...何樂而不為
但是.我就是有個不好的習慣...看不慣有人.把錯的講成是對的..是是而非的態度..
我不了解的.那就隨便看看...可是明明白紙黑字就是這樣.還是有人喜歡胡說八道(第3點是我發言的動機.不是指你...針對刑事法律及警察專用及非專用行政法部份)
[ 本文最後由 stt_rest 於 2008-7-26 19:4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