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NewCygnusX 於 2007-1-22 13:34 發表
以下擷取修正之條文:
機車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車身外殼、照後鏡、排氣管
機車不得變更設備規格項目:
引擎加裝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所以排氣管是可以改的,只是要符合規定
先不管規定是什麼,如果是規定噪音值
也就是警察日後要取締排氣管,
旁邊一定要有環保署核可的鑑定人員鑑定排氣管噪音過大後才能開罰單
而不是用眼睛看的
也不是非原廠就可以開單
喔喔~大大的資料真有用
記下來
不然警察會亂開我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