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1 佛惑登斯 的文章
如果是指傷害.完全不可能成立
刑法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中並無"意圖"二字.所以傷害並無"意圖犯"的問題
以程度而論 遠至近而言
"故意"存在於行為當時.而"意圖"又在故意之後."動機"又距離更遠........簡單說差太多了
構成要件不該當.警察當然不會鳥.
[ 本文最後由 最遠的距離 於 2008-1-7 00:4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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