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可說是玩車人最痛苦的一年,上半年開始的「噪音執法專案」讓許多玩家與店家吃足苦頭。由於改裝排氣管橫跨交通部監理機關、行政院環境部、內政部警政署三個單位,究竟什麼單位管什麼、開罰條目是否合法,錯綜複雜的法規讓車友頭昏腦脹,本文針對目前已知的現況做整理。
我們希望你知道的事...
在開始之前,要提及最近的新聞,桃園市政府於八月中旬表示將與環境部與交通部交流,討論改裝排氣管的修法,期望透過法條達到源頭管理的目的,但是新的修法方向打算將改裝排氣管一事,透過噪音管制法第 8 條進行管理,不需經過檢驗噪音值,只要不是法規認證管、檢驗合格管即可開罰!
※Photo:桃園市政府
但是排氣管明明是法定的可變更項目,以目前來說,要罰你排氣管違法,需要通過幾個關卡,首先要看你的排氣管形式對不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6、23),再來要經過噪音值檢驗(噪管制法第 13 條),如果不通過就會開罰(適用噪管制法第 28 條,該法為標準罰,超標則可以處罰鍰 1,800~3,600 元)。就算要開單,也要證明噪音值真的超標才能罰才對,究竟為何有法條可以如此霸道?!
延伸閱讀:噪音管制法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明定不得於噪音管制區內進行:燃放爆竹、民俗活動、動力機械等噪音行為,第四項則列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因地制宜的空間,但新北市政府發現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項可以用來約束汽機車改裝排氣管的行為。
主管機關只需要透過一紙公文,就可以規避相關法規,只要有「發出噪音之虞」,就可以「合理的」放進公告中,而不受其他法條檢視與管制,換言之即是非常鴨霸的帝王條款,更是公務員「我說了算」的執法金牌!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再加上噪管制法第 23 條,罰鍰就從 1,800~3,600 變成 3,000~30,000,處罰就直接放大十倍。
原廠賣的管,就是原廠管嗎?
要瞭解改裝管之前,要先從何謂原廠管開始說起,而這就會牽扯到驗車過程中「哪個單位管理什麼項目」,一台車要能合法上路,要先取得四張合格證明,分別是:「安全」、「汙染」、「噪音」、「耗能」,其中與本文直接相關的是「噪音」部分,噪音審驗由車輛中心(如 ARTC...與其他合格實驗室)進行審驗,其中包含行進間噪音與原地噪音項目,本項目針對噪音測驗值進行審驗,審驗通過才可以取得合格證明。
換言之,不論你的車是怎麼通過審驗的,在掛上大牌的那一刻,你的車就是監理法規上認可的「可合法行駛於道路之車輛」,雖然其中涉及少量驗車及大量合格證等不同的檢驗形式(比如貿易商車輛採用改裝管通過驗車),但就結果而言,你的車就是台合法的車,而車上那隻「改裝管」,就是對應原車的「原廠管」。
而這個「合法」,也包含了你的排氣系統設計,驗車時有閥門、驗車時採用多截式排氣管...etc.,都是合法的,就算各地環保局宣稱閥門違法、多截式排氣管違法,只要你的車輛在車輛審驗時即配備這些設計,就受法規保護,較有爭議的是車友後續加裝的「改裝管」。
有些車廠會推出特定車型專用的「原廠精品改裝管」,這些排氣管是配合車輛開發,通常會附配專用的電腦油圖,以期在合法範圍內盡可能提升性能與外觀上的美感,然而這些排氣管如果未經車輛中心檢驗,在法規上即可能屬於違法改裝管。
改裝,到底行不行?
「合法販售、非法改裝」是車友最常用以諷刺我國法規的一句話,這句話包含了「合法的商業活動」,以及「非法的改裝行為」,合法的商業行為相當單純,只要合乎我國的法規就能引進、販售,然而「非法的改裝行為」一點,則包含了如排氣管形式(排氣管數量、出口數量、出口角度),以及噪音事實兩個面向。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比如說店家「合法進口賽道專用排氣管套件」,但幫你「安裝在車上並於開放道路使用」即可能構成違法,車友付出的真金白銀合法購入的商品,怎麼變成聯合稽查下的犧牲品?
以排氣管來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15」規定(節錄),是「得不經監理機關變更登記」的改裝項目,也就是說,改排氣管不用回監理站註記變更,不過改裝上車的排氣管須要符合三個要點。
1. 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 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 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此外,關於改裝排氣管的形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 16-1-2 及 23-1 條也有明文規定: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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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條(節錄)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換言之,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1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3-1 條的邏輯來看,排氣管(硬體)是可以改裝的,只要消音設備完整(道交 16 條),且符合原車審驗車型的規格即可(形式審驗:本來在右邊的不能改到左邊,本來有兩個出口的不能改成一個出口),聽起來很單純對吧?
法與法的權限衝突
但是問題就出在「看似很單純」的法條規範,在台灣,不同法規管理的可能是同一件事情,而這會造成法與法之間的衝突,當今天把環保相關的「噪音管制法」放進來看,一切都變了調,首先是目前各縣市靜城專案引用之「噪音管制法第二章第 8 條」(下稱噪 8):
第 8 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前列三項與排氣管無關,但第四點的「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卻與改裝排氣管一事有關,其中「行為」二字事關重大,行為罰是以行為事實為根本,因此在靜城專案中可以規範「指定區域」、「指定時段」與「指定行為」。
例如「於噪音管制區內,全日禁止安裝未經環保署認證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即便法規上並未禁止所謂的「非認證管」,在噪 8 的權限下,就算你的非認證管很小聲,也可以開罰,而且還要去驗車。
變形蟲般的適法性
過去車友被警察攔下來時,改裝車可能會先吃上一條 16-1-2 的「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因為你的排氣管完不完整,合不合格,是由執法人員現場判定,由於不用驗車,車主往往只能啞巴吃黃蓮,摸摸鼻子繳掉罰單。
即便不是很明顯的砲管或噪音車,執法人員也會拍下你的排氣管,讓你跑一趟噪音檢驗單位,而在靜城專案的影響下,安裝非認證管的車主還可能會因為違反噪 8 而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照片僅供示意,賽道車輛於封閉場地進行拍攝。
而現階段的配套措施,允許車主以原車上的非認證管前往指定噪音檢驗站「自清」,只要噪音值合格就能得到一張貼紙,證明車輛噪音符合法規規範,不過這項檢驗規範並非全台適用,而是以地方政府訂定的管理辦法為主,例如「台中市機動車輛噪音預約平台」就開宗明義列出退驗標準:
退驗項目:
1.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行車執照。
2. 消音塞未焊死:
-機動車輛例:尾段消音塞與出口位置及中尾段接口整圈焊死包覆,螺絲及彈簧不包括在內。
-如尾段無法安裝消音塞,請在中段與尾段接口整圈焊接包覆。
-全段不可拆卸之排氣管不在此限。
-如有閥門裝置請比照上述方式焊接,確認無法做動為原則。
-四輪汽車例:禁側排裝置與閥門桶裝置。
-焊接方式比照上述方式焊接,確認無法做動為原則。
-以氣焊、電阻焊、電弧焊、感應焊接及雷射焊接為主
-禁使用錫與使用打火機加熱融焊。
3. 嚴禁排氣管內塞異物或不屬於排氣管之物件。
4. 引擎號碼與行照不符。
其中第二點中規範的消音塞焊死一點有法源依據(道交管理處罰條例 16-1-2),但要求將排氣管中段與尾段完整焊接(焊死)卻沒有明文規定,為此編輯部去電台中市環保局,得到以下回覆(電話訪談,以下為訪談內容之整理):
「該段規定適用法條為噪 13、噪 19,其中噪 13 係針對檢舉部分,細項規定則是以噪 19 未免受檢者規避檢查之虞訂定,不過這些規定是針對炮管等大噪音之違法改裝車輛,一般車友無須擔心。」
第 19 條
1.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2.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3.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也就是說,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認為民眾「可能」會為了通過檢驗而拆開排氣管,並在排氣管中間塞入鋼絲絨等手段來降低噪音,並且可能在檢驗後「拆開排氣管移除減噪器材」,所以要求民眾前往檢驗車輛噪音時,排氣管須完整焊死,不可拆卸。
另外第二項提及的閥門部分,因排氣閥門並不在違法改裝項目(道交 23-1 僅規範增壓與氮氣設備等)中,雖然已明列於退驗項目中,但承辦人員表示該項似有疑慮,會與相關部會研議,另行公布該項適用之法源,但目前仍會以表列項目退驗。
雖然台中市環保局方面表示,這麼細節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民眾在通過排氣管認證之後,移除消音設備導致噪音問題重複發生,但部分車型的改裝排氣管需透過多段分解才能安裝,在這樣的規定下,就會落得「改了不能驗,驗了拆不了」的窘境。
※Photo:Webike
此外,原廠出廠時即採用套管形式的排氣系統、原廠即有排氣管閥門的車輛,或是安裝合格認證管的車輛而言,如果收到惡意檢舉,是否存在著被開罰的風險?
關於這點,台中市環保局方面回應:「目前檢舉皆以人工審驗方式確認違規事實,基本上可以排除絕大多數的誤檢舉,但如有疑慮仍需前往檢驗。」,就電訪內容來看,有特殊狀況的車主只能到現場以「個案」處理,而不予檢驗、驗了不過的風險又比其他車來得更大。
※Photo:DUCATI
會有這麼多疑慮的原因,在於法規本身並不完備,政府沒有明文規定的項目,就讓各地政府以公告方式任意補充,罰不了民眾就以刁難的方式限制人民權利,即便台中市環保局認為條列這些項目,主要是為了遏止惡性改裝,但這種作法猶如未審先判,更無法有效降低噪音車問題。
※Photo:台中市政府
改管玩家噩夢?桃園擬提修法
新北市的靜城專案利用噪 8 中的「主管機關公告行為」,將車主改裝非認證管一事以「行為」論,台中市環保局則超譯噪 19,將多截式排氣管分段拆裝的特性當成是「規避檢查」的手段,要求車主將排氣管完整焊死,但不論是否違規,這些有噪音疑慮的車輛都需要經過噪音檢驗,以檢驗後的數值為依歸,如果通過檢驗就會取得檢驗合格貼紙並以檢驗當時的排氣管進行建檔。
※Photo:花蓮縣環保局
而今桃園市擬與環境部與交通部合作,一同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噪音管制法一齊修法,未來將不再採用標準罰,而是採取前述提及的「行為罰」,也就是說未來不再以「實際分貝數」的噪音值標準審驗,只要車上安裝的不是「原廠排氣管」、「合格認證管」、「檢測合格貼紙管」三種排氣管,就會被開罰。
※Photo: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會採取這樣的做法,表示政府無法強制民間排氣管廠商加入認證系統,由於「源頭管理」相當困難,為了進一步減少改裝車輛噪音問題,將可改裝的品項,限縮到「合格認證管」,雖然這樣的作法對於噪音管理上的成效可以想見,但改裝排氣管來源複雜,政府是否有準備配套措施,讓沒有送驗的排氣管,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認證,讓車友改得安心又不擾鄰?
※Photo:花蓮縣環保局
此外,桃園市環保局在接受其他媒體訪問時,也提到本次修法涵蓋對象不包含汽車,因汽車的排氣系統檢查困難,難以用目視直接判斷是否為合格改裝管,所以依然適用標準罰,要先經過噪音檢驗才會開單,而這樣的作法也讓人感受到修法方向過分偏頗,對二輪玩家嚴加懲罰,卻對四輪改裝車採取相對寬鬆的執法標準!
※Photo:警方
進口管來源複雜,該如何管理?
源頭管理即是從製造商開始進行的管制,排氣管製造商要將生產出來的排氣管,配合車型、年式等,送交車輛中心審驗,如果通過,即被視為與原廠管具備相同的性能,管身上也會多出一塊刻有編碼的金屬銘牌,也就是目前政府嘗試推行的「法規認證管」,由於比照原廠管審驗標準,因此不會被開罰,收到警方舉發也不會收到驗車單(但科技執法噪音超標仍會收到罰單)。
雖然投入法規認證的品牌不少,但因送驗成本高,這些成本就會轉嫁到售價上,因此使得法規認證管的售價往往比同系列產品來得更貴,加上早前法規面不明朗,購入合格認證管的誘因不大。
而進口排氣管的問題更複雜,大型的代理商如 YOUSHIMURA 即有針對旗下引進商品送驗認證,但個人進口或是海外訂購者,卻難以規範,有些排氣管在國外有通過噪音與排汙檢驗,但到了台灣還得再送驗才能取得合格認證,除部分重車的原廠改裝管因有直接對應車型在送驗上阻礙較小外,重重難關與高額成本,讓進口商對法規認證一事興趣缺缺。
重車車款繁多,法規認證管又要配合車型、年份審驗,完全採取法規認證制度相當不現實,部分車款即便有管可改,也會因為法規關係導致無管可改,在政府要求改裝管需經政府認證,同時又以高門檻嚇阻個體戶送車安輛心驗認證的情況下,民眾的權益將大受影響。
※符合噪音管制車輛清冊-替換型消音器清冊
然而全台灣的摩托車數量超過千萬台,假設改管車佔總量的 1/5,保守計算也是超過兩百五十萬台以上,強硬修法之下,既有之改裝車輛該何去何從?
噪音來源多,為何針對改裝車?
部分改裝車輛發出的大噪音確實惱人,但大型工程車輛、廣告宣傳車、各種集會,甚至是選舉期間的造勢活動,同樣是噪音源,在管制力度上卻有明顯差異,這點實在令人費解,就像工廠偷排廢氣廢水抓不到,路邊攔查檢驗排氣卻抓得很勤勞一樣,都是讓民眾對政府行事愈發不信任的重要因素。
當然,這並不是要合理化部分改裝車輛的噪音問題,我們深知,對玩車人而言,改裝排氣管可以解放愛車聲浪,隨著轉速攀升更讓人無比著迷,但在一般人耳裡,誰管你的車是單雙三四缸,噪音就是噪音!因此政府嚴打噪音車的想法可以理解,畢竟樓上鄰居的腳步聲都難以忍受,更何況窗外呼嘯而過的炸裂聲響?
※照片僅供示意,賽道車輛於封閉場地進行拍攝。
然而各地政府執行的手法卻相當粗魯,就算粗暴的解釋法條,也要將改裝車輛趕盡殺絕,我國法律條文慣於留下大量的解釋空間已是難改積習,但公務員要如何解釋、運用,卻是一般民眾無法插手的「個人判斷」,在本文是噪音問題,但換成路權議題,卻是碰上一模一樣的景況,「我說了算」四個大字放民眾面前,竟是一片無力的蒼白。
只有玩車人受害的世界完成了
改裝愛車的權益是一回事,但行使權益時造成的成本,又是需要思考的問題,而不論汽機車,玩車族群帶來的噪音問題難以聽而不聞,當你坐進隔音良好的車內、戴上靜謐性優異的安全帽時,對駕駛人而言「剛剛好」的聲量,對外界來說卻是巨響轟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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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算玩車族群跑到沒什麼人的深山老林裡去享受速度與聲浪,不合理的區間測速系統、安設地點毫無道理的聲音照相系統、偷雞摸狗的測速黑箱,一次又一次的讓車友們吃悶棍,政府又對建設賽車場嚴加打壓,玩車人實在去無可去。
想要配合法規規範改裝,卻發現毫無標準可循、想要到不影響他人的地方享受動力機械的美好,又受到執法機關的毒打、想要能安全享受速度的場地,又被政府接連刁難,在台灣玩個車,真的好難...
※Photo:苗栗縣警察局
從先禁到失禁
身為一個有責任感的公民,當然希望玩車這個興趣不會過度影響他人的生活,就算想當個自律騎士,在台灣也是寸步難行,政府部會在制定規定時多以嚴禁取代管理,而且各部會權責重疊度高,平行連結又弱,常常一件事情有兩部管理辦法各自為政,例如本文討論的改裝排氣管即是一例,在法規不明朗的狀況下,就算改了法規認證管也可能得跑一趟噪音測驗單位。
在蠻橫不講理的管理下,只會出現兩種狀況,民眾不敢玩車,改裝與維修產業萎縮,例如數年前的改裝大執法引起的寒蟬效應,當時改裝品牌與改裝店家死成一片,連帶影響到加工業的生計,前陣子的靜桃計畫也讓車行與商家大感困擾。
另一種狀況就是民眾開始使出全力鑽法規漏洞、或是認為「反正都會被抓,要玩就玩大的」,以自暴自棄式的方式繼續玩車,使得問題影響更大,對社會大眾的影響更甚。
※Photo:大溪警方
以正義包裝的惡意
套句網路名言:「如果可以簡單,誰想要複雜?」,本來只要有規則可循就能解決的問題,卻因為懶得管理而粗糙的禁止,導致情況失控到難以管理,或是留下太多空白讓地方政府自行解釋,引起反彈後又把鍋推給玩車族群,好像公部門一點錯都沒有一樣,甚至還使盡全力幫玩車人扣帽子、貼標籤。
除排氣管外,禁行機車、兩段式左轉、三讀通過但僅局部開放的國道路權...類似的例子舉也舉不完,一個號稱民主的國家,卻任由公務人員憑感覺運作,用正義包裝偏頗的價值觀,實則是對我國公民的露骨惡意,而面對政府單位這樣的態度,更應以實際的行動爭取合理的權益!
本文最後由 s121212 於 2023-8-31 22: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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