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我因為綠燈(也可能是過停止線後,轉黃燈)代轉
被警察攔下,開了闖紅燈的罰單
我在臉書遇到另一個跟我類似情況被開紅燈的車友
稍稍聊過後,他把申訴罰單被駁回的公文給我看
(他沒有行車紀錄器、他跟我不同縣市)
開單警察舉出111年度某個判決文為例
-----警察可以已親眼所見違規經過,陳述證詞不失為證明方式之一
所以他罰單被駁回~
我也在01上私訊過一個檢舉達人,跟他稍稍聊一下
他也提到眼見為證據的問題
過來附上,我拿到的公文內容
這份公文是監理給我的副本
他們要求開單 單位出面說明情況
我將我認為監理站引用法條,很中立的部分
附圖上來供參考(公文前端是個資,後面有描述
到為保民眾權利的部分,判定的結果。所以不附上)
當然內容,可能在於每個人解釋都不同
(我沒去問律師朋友,法令的解釋)
但我認為法條引用的很中立
提供給未來如果要申訴不平的罰單車友
供參考~
附註
1.本來昨天在另一篇代轉被開闖紅燈的文章,大致說明
沒有要PO出公文參考,但今天想想我覺得公文內容
可能可以讓未來的人參考(以我的觀點,我認為有用)
2.法條問題,可能見仁見智,但一切已監理站判決為主
本文最後由 逆心 於 2023-2-14 20:2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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