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路上掛著「合格標章-電動自行車」的電動小車越來越多,由於這類「微型電動二輪車」不需要駕照就能騎,也不需要繳牌照、燃料稅等規費,因此成為在台移工、學生族群、短途代步的首選。
然而因為這類車輛在法規上定義並非「汽車」,長久以來都處於無法投保強制險的狀態,對於駕駛人來說缺乏保障,其他用路人更擔心求償無門,不過今日行政院通過金管會提出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中將認定此類微型電動二輪車為「汽車」並強制納保,違規者可罰 750 元 到 1,500 元,且如無強制險行駛則可責令扣牌。
目前僅是行政院通過金管會提出的草案,相關細節等會經由立法機關審查,修訂完成三讀通過才會正式上線,整體時程未定。
修訂條文如下:
一、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屬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49條)
三、刪除未投保汽車肇事,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9條)
四、將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為違反道交條例併同舉發。(修正條文第49條及第50條)
五、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再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六、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施行日期係由本院定之,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3條)
納保是好事,但納管呢?
微型電動二輪(下稱電動自行車)是這幾年非常流行的車種,具備一定車速(法規上限 25km/h)、沒有車牌號碼、無須駕駛執照就能騎乘,便利的同時也充滿危險性,而在路上跑的電動自行車總數超過 60 萬台,政府僅要求駕駛人佩戴安全帽並禁止動力改裝,實質上的管理相當鬆散。
而 2014 年開始就持續有風聲,說政府正在研擬在電動自行車加入具備車牌號碼的牌照系統,甚至還說會要求駕駛人考取駕照才能駕駛,但這麼多年過去了,僅在強制險部分有所斬獲,法規修訂可謂牛步(但區間測速等相關法條的修訂倒是挺快的)。
而保險終究是行車事故後的「補償機制」,源頭的管理(車輛及駕駛人)才是促進交通安全的根本,不過有比沒有好,最起碼現在大家有強制險了,對吧?
本文最後由 s121212 於 2022-3-11 15:4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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