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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折損能不能重新烤漆?關於車牌你該知道的八件事!

Oh~~~ 真的是GY到不行。 車牌折損能不能重新烤漆?關於車牌你該知道的八件事!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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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idx 2021-9-19 11:41 只看這個作者
問四:改翹牌是合法的嗎?

有爭議!由於法規上只規定了大牌需依規定懸掛於車輛的後方正面(汽車還有前牌),並可以清楚辨識,並未規定牌架角度、牌架高度等,甚至沒有強制要求牌架必須為原廠形式,只要你的牌架是不可旋轉的固定式設計,而且配備有牌照燈與反光設備即符合規定,但是執法單位可能會就「辨識性」部分,依主觀認定進行裁罰,而這部分與監理機關無涉,因此存在模糊空間,建議車友們應多加熟悉申訴規則,以免權益受損。


貼一件行政訴訟沒過的案例內文。 車牌要件就是"固定" "明顯適當位置",其中的明顯適當含行進中,簡單來說車牌屬特種文書,還是別掛得太誇張,路上都看到有人調整到快水平了。

      原告雖主張:伊車牌係懸掛於系爭機車後方之可視範圍內
      ,並無不明顯之處,且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6年7月6日研
      商會議中明示是可改裝的,且原告為固定式車牌架,而非
      升降式或旋轉式車牌架,故無企圖使車牌不能辨識之意圖
      或動機等語。惟按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7月6日研商開放
      機車相關設備變更會議中,決議機車後牌架列入可變更項
      目改裝,且無須納入檢驗項目,惟仍不應違反其他相關規
      定。次按車輛號牌具有辨識車輛同一性之效果,對交通安
      全具有事前管理與事後規制、追究等功能。故為求方便辨
      識車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條第1項、第11條規定,號
      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均應由主管機關交通部統一定之
      ,而車牌懸掛位置有明文規範,自不能由機車所有人本其
      個人好惡隨意更動。再揆諸汽車號牌制度建立之緣由,非
      單純在貫徹主管機關之車籍管理;其於交通違規或事故發
      生時,亦可便於相關單位發現違規或肇事之車輛駕駛人並
      予以究責,而具有辨識路上行駛中車輛之功能,對於道路
      交通安全之管理、維護,自屬重要
;故為加強主管機關對
      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有效性,及利於其他用路人對於車輛之
      識別並藉此保障渠等之行車安全等目的,立法者方以前揭
      規定課以汽車所有人必須依法懸掛汽車號牌之作為義務。
      而汽車所有人有無依前揭規定懸掛車牌,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首須判斷該號牌有無懸掛於「原
      設有固定位置」,若該汽車並無「原設有固定位置」之情
      狀,始須另行參酌其所懸掛之車牌有無符合該項各款規定
      ,亦即將汽車號牌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並保持其「清晰明確無任何不能辨識牌號之情形」
。由
      是可知,機車號牌之懸掛,當非僅懸掛於機車後端為已足
      ,首須判斷號牌有無懸掛於「原設有固定位置」者,其次
      再輔以其懸掛之角度、方向、位置,
於該車輛「行進中」
      (並非靜止狀態下),可達令他人得以清楚辨識該牌號之
      程度時,方符上揭規定意旨所指之「明顯適當位置」(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既已明文規定機車號牌應懸掛
      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並保持其「清晰明確無
      任何不能辨識牌號之情形」,足見機車號牌之懸掛,當非
      僅懸掛於機車後端為已足,尚須其懸掛之角度、幅度,於
      該車輛行進中可達令用路人易於辨識該牌號之程度時,方
      符上揭規定意旨所指之「明顯適當位置」,而此應為有考
      領機車駕駛執照之原告所清楚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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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當兵一樣一句老話..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
不管你弄了邊框還是貼了貼紙....只要車牌能清楚辨識....在路上被警察找麻煩的機率就爆低了...就算當年有個車牌娃娃的例子...但真的沒有遮住車牌,最後判免罰...
(邊框記得不要用太突兀的顏色又佔據車牌內沿..修復車牌也要用原色不變更原字體)..這樣被開單,只能說你爆衰啦~
我們的身體飛機炸彈,當與敵人的兵艦陣地..同歸於盡
54#
ataidx 2021-9-19 12:22 只看這個作者
問六:在車牌上貼反光貼紙違規嗎?

違規!大牌上的貼紙只有兩種是合法的,分別為強制險貼紙、排汙車檢貼紙,就算沒有導致辨識困難,在大牌上貼其他貼紙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而故意透過貼紙隱蔽、變造車牌號碼,更有可能觸犯偽造文書,切莫以身試法。


貼一件安裝反光車牌框的判決案例。

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
      採證相機未開啟快門、閃光燈時,其車號尚仍目視可見,
      但採證相機開啟閃光燈採證時,因號牌處加裝之邊框產生
      反射效果,其車號則無法明確辨識之事實。按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所謂不能辨認,並非單指在近距
      離以肉眼觀之無法辨認之情形,其亦包括由科學儀器所拍
      攝之照片,牌號仍無法辨認之情形在內
。是以,原告所有
      系爭車輛號牌處因加裝邊框,使邊框因閃光產生反射效果
      ,致採證相機開啟快門、閃光燈所拍攝闖紅燈之採證照片
      ,不能辨識其牌號,而原告為系爭車輛所有人負有隨時保
      持其牌號可辨識性之義務,對於系爭車輛加裝之邊框,使
      由科學儀器在正常光線、距離及角度拍攝之照片不能清楚
      辨認其牌號之情形,已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
      條第1款「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之規定,自應受罰。
又系爭車輛於採證相機未開啟快門、
      閃光燈之狀態下,其車號尚能辨識,已如前述,使舉發機
      關得以透過違規影像畫面獲悉車號查得汽車車籍資料,並
      以系爭車輛所有人即原告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此無礙於
      上開違規事實之認定,是原告主張採證照片得以清楚辨識
      車牌而寄出此罰單云云尚無從執為解免其責之事由
警察表示
有異議你可以去申訴
那是你的權力
但我一樣會開單
感謝分享~漲知識了...
感謝分享.......
不是不彈性.....
是怕妳的黃..不是我的黃........
我搞不懂裝牌框沒擋到號碼會有什麼問題?  又不是說裝了測速照相會照不到  我上次一樣收罰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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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有70%不要信  發表於 2021-9-2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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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利安人 2021-9-19 14:46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現階段的大牌TMD真的薄如紙,質感又很差,難道都沒有立委或議員反應這問題給交通部?
亞利安人
這根本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各種『威權遺毒』的措施,大牌設計成這樣就是狗屎垃圾,要不要看看日本的大牌多小一片,人家可以辨識,流亡政府倒像瞎眼一樣的辨識不了? 非得搞這麼大一張,還薄的像紙片一樣,隨便一下就碰歪了,沒碰歪的還會自己裂開!!!
說穿了,整個交通政策就是非要把民眾當成罪犯一樣的管制,這才是牠們真正的思維!
麥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