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的修正案,並於今年一月二十日由蔡英文總統宣布實施。
修正案內容
一、 第18條之1: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二、 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有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視野輔助系統保平安!
第 18 條之 1 規範的對象為大型車輛,對一般的用路人影響不大,不過身為職業駕駛的網友就需要注意以下規範範圍,如果未於車輛前後左右裝設行車輔助視野系統,可處 12,000 元到 24,000 元的罰鍰,而系統異常無法使用但仍繼續上路,可以開出 9,000 元到 18,000 元的罰鍰,希望各位學長不要跟自己的荷包,還有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過不去,該裝的機器要裝,功能該正常的就要正常!
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9月4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6公尺以下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106年12月31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且新增汽車駕駛人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檢查項目增加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確實有效之要求;裁罰基準表並配合新增對應的裁罰項目,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原則比照行車紀錄器處罰額度裁處,如附表修正對照表。
再犯吊牌又吊照!
再來則是這次跟車友們關係比較大的第43條修正內容,為了喝止違法改裝排氣管、私自拆卸消音器,或者任何刻意製造大噪音的駕駛行為,在本來的 6,000 元到 24,000 元罰鍰之上再新增了一條規則,如果被以第 43 條開罰後一年內再度違反第 43 條,除了要繳罰鍰之外還會吊扣「駕駛執照」半年,而且車輛大牌也會一併吊扣三個月到六個月之久,雖然換上改裝管可以解放愛車性能,也讓聲浪表現截然不同,但改裝時也應思考到對他人的影響,而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的行為也會被罰,別以為不改管就沒事囉!
惡性駕駛行為吊牌時間加長!
除了惡性製造噪音會被開罰,第 43 條之 1、3 也針對以下駕駛行為訂立罰則:「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擋車」、「競速行駛」,且在 6/1 上路的修正案中,除了原有的交通罰鍰之外,牌照吊扣的時間也從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以後超速六十公里以上會被吊牌六個月,出遊時別因為心情高漲而亂催油門,這冷板凳一坐就是六個月啊!
我哪知道你怎麼判的!
不過相信各位網友對於政府裁罰的標準還是有疑慮,筆者致電公路總局路政司詢問,得知第 43 條提及的違規項目,只有「嚴重超速」這一項只能由警察舉發(因測速設備須經標檢局認證),其他如蛇行、逼車、競速等,都可以透過行車紀錄器或者手機錄影畫面來檢舉,但是路政司人員也表明,由於交通部方面只負責訂定法規,收件裁罰等實際執行面還是回到警察機關來負責,然而雖然有設定各項違規的裁罰要件,但決定違規是否成立的還是警員主觀判斷,所以有可能出現兩個員警對於同一案件判定不同的狀況...
人民真心換絕情?
蛇行與競速雖然有較為客觀的因素可以用來裁罰,但是二輪族群最常遇到友善的汽車駕駛人,毫不在意的往摩托車行駛的車道擠過來,檢舉逼車卻經常「不予開罰」,裁罰標準不一致讓人民無所適從,雖然 6/1 上路的修正內容將罰則提高,或許能產生一些嚇阻力,但是如果還是用這種變形蟲式的裁罰標準,就沒有辦法保護守法的駕駛人,也沒辦法讓藐視法律的駕駛人受到該有的懲罰,如此一來只會讓人民對於執法的公信力抱有疑問,甚至讓人民覺得政府只把人民當提款機來用!
結語:可是...罰得到壞人嗎?
最後還是要說,雖然立法針對惡性駕駛行為提出了更嚴厲的處罰,但是似乎只對守法以及經濟能力有限的駕駛人有影響,不論是你我生活中發生的,或是新聞中報出的案件,仗著有錢繳罰單就隨便開車騎車,或者無視吊照、吊牌的處罰繼續天天上路的大有人在,罰則提高能抑止真正「惡意的違規行為」發生嗎?我想「使罰則的存在有實質意義」,才是政府應該關注的面向,小老婆也將繼續推廣交通 3E,也請各位讀者鼓勵身邊的朋友多加關注交通議題,讓你我的回家路可以更加安全。
本文最後由 s121212 於 2021-6-2 18:2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