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於110年1月11日檢舉照片中車輛右轉未顯示方向燈,但110年1月25日仁武分局說:因該路段地形原因,且地上亦無箭頭標誌(又路名相同),不予舉發。
爾後,本人致電餘仁武分局,該局林員警回覆說:「監理單位說明只要是相關道路路名相同,盡管有岔路分向,車輛轉彎,無法於監理單位舉發成案,故不予舉發,且說就算我詢問交通局也是一樣的答案。」
所以高雄市有這樣的相關規定嗎? 有各位先進知道這方面的資訊來開釋開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10年1月11日來信反映交通違規情事,經交本局仁武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依據所附影片之違規資料,因該路段地形原因,且地上亦無箭頭標誌(又路名相同)
礙難符合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態樣,舉發恐有爭議,為求慎重礙難依法予以填單告發。
本案聯絡人:陳琤螓
聯絡電話:3741275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明昭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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