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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造成車禍

rolkilos 發表於 2019-10-23 10:55
我跟凡塵大大講的是類似的,只是他講的比較細。

只要騎機車的人能證明風沒大到人抓不住門(這大概要七級 ...

恩恩,不過把副駕駛的窗戶打開,駕駛這邊的窗戶不要開......

當駕駛要開門的時候,真的不需要太大風,駕駛的門就會被吹開....

那麼...在我們討論中,把汽車的過失,改成駕駛人沒有抓住門...?

也就不需要再去爭論有沒有風了開車門造成車禍4048
本文最後由 sunsun0701 於 2019-10-23 11:1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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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把客車換成貨車,車門換成貨廂門,就很好判斷不是要去告司機開貨廂門造成他人傷害,而是要告司機不去注意貨廂門會被風吹動造成他人傷害。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當然要找容易提出客觀證據的點去告。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9-10-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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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rolkilos 2019-10-23 11:22 只看這個作者
sunsun0701 發表於 2019-10-23 11:05
恩恩,不過把副駕駛的窗戶打開,駕駛這邊的窗戶不要開......

當駕駛要開門的時候,真的不需要太大風,駕 ...

今天把客車換成貨車,車門換成貨廂門,就很好判斷不是要去告司機開貨廂門造成他人傷害,而是要告司機不去注意貨廂門會被風吹動造成他人傷害。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當然要找容易提出客觀證據的點去告。
53#
凡塵 2019-10-23 11:53 只看這個作者
sunsun0701 發表於 2019-10-23 10:43
感謝凡塵大大仔細的解說...

也就是說....需要舉證有沒有風吹太大,是要告汽車的人去舉證.....

錯了
不是被告的證詞 法官就會採信
也不是被告的證詞 就一定要告訴人提出舉證

以下內容來自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4044518

先說明,偵查中詰問的範圍是否與審理中的反詰問範圍相同?偵查中應該沒有這樣的限制,畢竟不是正式意義上的交互詰問,而且也正是因為在偵查中沒有交互詰問的一整套硬性規定,所以在偵查中的詰問是更加精采的,實務上也常常讓雙方詰問。以下試舉兩例說明:

被告稱自己沒有侵占公司款項 ,告訴人當場直接問,「那你上個月被我抓到拿一袋現金離開 ,在門口不是有承認嗎?」被告脫口說出,「就只是那一次而已。」這時檢察官就介入問被告:「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只拿了一次,其他次都沒有拿?」被告只好當庭承認有侵占一次。
被告主張正當防衛,告訴人當庭質問他,「你說你是正當防衛,那為什麼你要扣住我的脖子?你扣住我脖子前我有對你做什麼事嗎?」被告想都沒想就直接反嗆,「你敢說你沒有? 你沒有先對我嗆聲嗎? 你是在兇三小?」這時檢察官介入問被告,「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是因為被告訴人嗆聲才扣脖子?」 被告就回答「對阿。」檢察官再追問,「那告訴人一開始除了嗆聲,有打你還是壓制你嗎?」被告回答,「那倒是沒有。」因此被告主張的「正當防衛」根本不成立。

=================================================

有時不需提反證 從交叉詰問當中自然形成心證

我會這樣回
是因為開車門肇事 通常汽車責任較大(除非另有因素)
責任較大的一方若要卸責於自然環境
當法官的有必要去瞭解一下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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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我問警察也是相同的答案...時間久了.我也不想追究了.只希望對方能主動連繫我去和解(和解的意思.是說我不追究賠償問題.畢竟人沒事)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9-10-25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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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塵 2019-10-23 13:00 只看這個作者
sunsun0701 發表於 2019-10-23 10:43
感謝凡塵大大仔細的解說...

也就是說....需要舉證有沒有風吹太大,是要告汽車的人去舉證.....
聽過舉證責任轉換嗎?!


這是民法部份

下列內容取自https://www.moj.gov.tw/cp-296-62794-d0ebf-001.html

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舉證責任,法律上的依據,是這法的第二百七十七條,法條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將這法條的內容加以分析,作三部分來說明:第一、所謂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民事訴訟有所主張,而主張係對自己有利,必須要提出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例如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向自己清償債務。收回債權,可以使自己積極的財產增加,這是對自己有利的主張,便要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負欠債務的事實,像手中握有被告當時書寫的借款字據。字據歸類於文書,在訴訟法上稱為書證,作原告的就有義務提出借據當書證。如果沒有書證,借款當時有人目睹,可以聲請法院傳訊目睹的人作證,作證的人稱為人證。
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承認有借款事實,但表明借款已經歸還,也就是雙方已經無債務存在,如果被告這項陳述為原告所否認,債務已經清償,是對被告有利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債務已經清償,這在民事訴訟法上稱作舉證責任的轉換。如果被告提不出這項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便是空口說白話,鐵定會受到敗訴的判決。所以這法條所規定的事項,對原告、被告雙方都可以適用,只要某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對自己有利,某一方就有舉證的責任。 本文最後由 凡塵 於 2019-10-23 13:0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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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可以申請肇事初步分析表
不過要一段時間
人沒受傷
就不能用保險理賠
人沒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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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kkk 2019-10-25 00:23 只看這個作者
凡塵 發表於 2019-10-23 11:53
錯了
不是被告的證詞 法官就會採信
也不是被告的證詞 就一定要告訴人提出舉證

感謝分享.我問警察也是相同的答案...時間久了.我也不想追究了.只希望對方能主動連繫我去和解(和解的意思.是說我不追究賠償問題.畢竟人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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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意提告 主不主動聯繫也變得沒有意義 很多人會選擇上了法院才和解 反正能拖就拖 怕麻煩就自己吞下不了了之 便宜對方呢 不過這是您的權益 想清楚就好 訴訟是花錢花時間的事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9-10-25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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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塵 2019-10-25 05:16 只看這個作者
0324kkk 發表於 2019-10-25 00:23
感謝分享.我問警察也是相同的答案...時間久了.我也不想追究了.只希望對方能主動連繫我去和解(和解的意思. ...

若無意提告
主不主動聯繫也變得沒有意義
很多人會選擇上了法院才和解
反正能拖就拖
怕麻煩就自己吞下不了了之
便宜對方呢

不過這是您的權益
想清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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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rchhw 2019-10-26 10:00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還蠻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