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一起小客車佔用內側車道,不靠邊讓後方鳴笛尾隨之執勤救護車先行的事件,不僅引發網友撻伐,國道公路警察局也已針對該違規車輛開罰,吊銷其駕照。有些網友認為救護車應自行變換車道即可,正反雙方意見持續討論,究竟遇到救護車該如何讓道?
根據消防署公布的建議,民眾駕駛車輛行駛當中,若遇到執勤中的救護車行駛,應立即往兩邊停靠,盡可能讓出中間通道,若是十字路口則四個方向來車都先減速停車,等救護車通過才依照交通標誌指示行走,不得尾隨救護車高速行駛。
若是等紅燈停止狀態遇到後方有執勤救護車需通行,消防署指出可「打亮故障燈」再緩慢通過停止線,接著將車輛向左或向右斜停,騰出足夠空間讓救護車通過即可,切勿直接穿越馬路。
至於擔心可能被照相取締闖紅燈,則可保留當時行車記錄器影片,或記下救護車編號 (例如內湖 91 、大直 92 等),再至消防隊影印「勤務工作紀錄簿」之出勤記錄為證,一但遭到開單便可至交通裁決所進行申訴。
我國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6 條規定,救護車負責救護及載送緊急傷病患,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則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駕駛人新台幣 3,600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
救護車為了增取緊急醫療救護黃金時間必須儘速將患者送往醫院醫治,若途中因民眾不禮讓而發生車禍,不僅增加社會成本,更會衍生刑事責任或鉅額民事賠償等後果,因此在路上遇到執勤中的救護車,請發揮同理心讓出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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