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車輛維修廠為達成總公司要求車輛維修年度業績,自民國96年7月開始要求各大產物保險公司配合該家車輛維修廠訂定「以客戶車輛乙式車體保險出險方式換輪胎或零件」之策略來達成總公司所要求維修年度業績,不配合該策略的產物保險公司,該家車輛維修廠以斷車險業績方式要脅產物保險公司一定要配合,故各大產物保險公司為了車險業績不得不配合該家車輛維修廠之惡劣手段。該家車輛維修廠人員在客戶車輛保險到期前會主動告知客戶用辦理保險出險方式換輪胎或零件之招攔手法吸引客戶辦理保險出險,部份客戶車輛外觀無擦撞痕跡,維修廠人員會在客戶車輛外表鈑件部份做加工,使車輛外觀部份假裝有受損叫保險公司一定得理賠,而維修廠把鈑金理賠費用挪用到換輪胎或零件(※客戶車輛並無做鈑金維修)來達成總公司要求車輛維修年度業績。請問該家車輛維修廠上述這種行為是否有構成詐領保險金犯罪?客戶是否成為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