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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新聞稿

来源: 賈祐瑄 2018-5-23 16:30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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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台灣全民計程車司機協會動員千輛計程車為租賃車及自用小客車違法攬客,職權機關長期怠惰取締不力,嚴重影響8萬4仟名計程車司機生存權,向政府陳抗事件,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特向社會大眾說明問題之所在。


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新聞稿1888

為取締不肖小客車租賃業者惡意利用代僱駕駛人管理不易漏洞,教唆駕駛人外駛攬載不特定旅客或以APP叫車平台媒合不特定人共乘並收費及以自用小客車違法攬載旅客,職權機關公路總局每月取締舉發件數,只有寥寥數十件,與租賃車及自用小客車合計有數萬輛在市場違法攬載旅客之舉發比例根本是取締不力,台北市及新北市等交通主管單位長期怠惰監督不力,自不待言。

本全聯會鑑於各地工會與司機團體陳情抗議事件不斷,之前台中才剛抗議完沒多久,現又有台北全民抗議,恐未來烽火燎原,衍生更多社會問題,經全聯會全體理監事深入研究與討論,發現亂源係在便宜行事的「代僱駕駛人」規定。

查小客車租賃業利用【代僱駕駛人】管理不易,惡意以代僱駕駛人名義,教唆駕駛人外駛攬載不特定旅客或以APP叫車平台媒合不特定人共乘並收費,造成交通主管單位取締困難、爭議不斷、取締人力成本高,不肖業者被舉發就學Uber一再提起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之件數非常多,代僱駕駛人規定無疑是社會亂源,無謂創造動亂與浪費司法資源及執行取締人力公帑浪費及製造社會不和諧。

查小客車租賃業本旨上是出租業,與出租錄影帶業、出租腳踏車、出租機車同樣是以物品之【車輛出租】與第三人自行駕駛使用,與計程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分類營運管制不同。不肖業者惡意破壞汽車運輸業【應分類營運】規定,根本是黑卒吃過河,一碗飯就配菜吃掉一整條魚,無顧8萬4千名計程車司機生存權及其家庭經濟生活上改善,亦無助益社會經濟良性發展。

再查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代僱駕駛人規定抵觸公路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汽車運輸業應分類營運』及同項第5款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係指出租人將租賃小客車租與租車人【自行駕駛】使用者為限。

次查公路法第34條第5款,小客車租賃業定義為「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指的是自行駕駛使用。該法並無授權下位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可以增訂租車人須僱用駕駛人由出租人代僱之權限。

顯然「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允許租賃業代僱駕駛,跨業經營計程車服務業,已違反公路法的計程車與租賃車分類營業的立法精神。

交通部縱容Uber等違法業者利用違反母法的代僱駕駛作為藉口,侵害8萬4仟名計程車司機生存權,也讓交通管理單位及執法人員疲於奔命,更讓汽車運輸業應分類營運立法本旨遭受車輛出租人利用代僱駕駛人管理不易漏洞破壞殆盡,製造社會動亂,是一切亂源。

依法秩序邏輯來看,管理規則定租車人須僱用駕駛人由出租人代僱是謬論,更是亂源主因,依法應予廢除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代僱規定。

實務上,租車人若不會駕駛可以由計程車或多元計程車提供服務。目前代僱駕駛規定造成管理不易、取締困難、爭議不斷及取締公務人力公帑浪費,更將引發8萬4仟司機為生存權前仆後繼投入陳抗,恐將是國家社會人力資源損失及社會不和諧來源。

本聯合會及全國各地工會主張刪除亂源主因之代僱駕駛人,才是正本清源!力行汽車運輸業應分類營運立法本旨以杜爭議是交通部職責,才能夠良性發展社會經濟。

運輸業管理規則之代僱駕駛之謬誤與製造社會亂源不勝枚舉,更衍生乘客(租車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交通部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

乘客(租車人)須僱用駕駛人由出租人代僱,租車人在法律上是駕駛人僱主,在【勞動基準法】上出租人僅是乘客(租車人)之代理人,乘客是駕駛人的僱主,需擔負勞動基準法上的僱主義務。

乘客(租車人)須僱用駕駛人由出租人代僱,在【民法】上,出租人僅是受乘客(租車人)委任代找司機,乘客(租車人)是法律上的僱主,需擔負駕駛人的所有行為責任。譬如,乘客受到駕駛人性侵或者被傷害,是乘客自已的責任,與出租人(租賃車行)無關。

乘客(租車人)須僱用駕駛人由出租人代僱,乘客(租車人)在法律上是駕駛人僱主,發生車禍與傷亡事件,乘客(租車人)是僱主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4.4 乘客(租車人)須僱用駕駛人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向乘客(租車人) 請求負擔僱主責任之勞退金提撥、及投保勞健保。

4.5 乘客(租車人)須僱用駕駛人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可以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向乘客(租車人) 請求負擔僱主責任。

乘客(租車人)須僱用駕駛人由出租人代僱,車輛出租人(租賃車行)完全不避擔負責任,而是由乘客(租車人)駕駛人擔負所有法律的責任。

值此,紐約司機相繼自殺及紐約司機群起抬棺抗議,倫敦基於「大眾安全及維安隱憂」的考量而撤銷了Uber的營業許可,歐盟最高法院判定Uber必須遵守各歐盟會員國法規之際,全世界已發現Uber所宣稱的共享經濟,問題百出,甚至是社會亂源。

各國政府已相繼禁止Uber等公司的掠奪營業行為及無限制供應的非職業駕駛而致奴役司機的行為,交通部卻反其道而行,為Uber及眾多非法業者開路,讓他們利用「代僱駕駛」規定來掩護非法經營計程車業,更反向鼓勵更多非法業者利用App及Line來違法營業,不只影響計程車司機生計,也造成各地交通主管單位疲於奔命,交通部的代僱駕駛規定,無異是自已創造亂源,鼓勵社會動亂。

眾所周知,在高鐵、捷運、公共運輸系統、甚至前瞻計畫的軌道工程高度發展之下,台灣計程車數量已嚴重過剩,致計程車司機謀生不易,交通部也有先見之明,凍結計程車車牌發放,進行計程車的總量管制。

然交通部的代僱駕駛規定卻又鼓勵沒有家數限制及沒有車牌數限制的小客車租賃業,無限制供應車輛數,違法經營計程車業務,掠奪8萬4仟名計程車司機生計,衝擊計程車、公車市場。交通部的代僱駕駛規定不僅造成行政自相矛盾,更帶頭違反公路法第34條汽車運輸業應分類營運立法精神,不僅製造社會動亂,傷害計程車司機生存權,也讓各地公路主管機關疲於奔命。

因此交通部應刪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代僱駕駛人規定,以利運輸業管理,平衡汽車運輸業良性發展,健全汽車運輸業應分類營運立法精神並良性發展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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