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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慈的警察,只驅趕不開單,叫我自己檢舉!

来源: 天生魯蛇 2018-2-5 13:33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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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魯蛇長期檢舉台東地區的違規行為,只要是檢舉違停的案件,制式回覆信函中,都會提到「若爾後發現此情形,請撥打110,本局將立刻派員處理」

於是,違規停車的部分,我最近幾個月都不事後檢舉了,一律打110之後就走人


但我也覺得奇怪,我110打得那麼勤勞,並排停車還是有、占用身障格的也還是存在,台東市區人口不過十萬上下,口耳相傳一下,大家應該都會嚇到不敢停.


於是本魯蛇就決定報警之後,在現場等警察來,看警察做了甚麼動作~

沒想到,這位員警開著那麼大一台的四輪警車來,卻只「驅離」,影片之前我有上前詢問為何不開單,他們嚴重影響摩托車通行已是事實,開車的女警卻告訴我說她已經在驅離了,還告訴我說我可以自己事後檢舉.......



影片中可以看到該路段畫上禁行機車+雙白線,所以只要有違停,摩托車根本不可能合法通行.






看來自己的路權還是要自己救才行!

順便我會將這次的過程轉給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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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的條子就是上下班心態,其實和一般公務員的差別就是多一把不能用的玩具槍而已  發表於 2018-2-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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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2-6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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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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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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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離跟開單都是處理方式,只是不符你的原本的期望,那你就直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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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中,並沒有提到此類的違規停車可以只用勸導(即驅離)的方式處理. 所以警方處理方式已違法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2-5 15:14
seal520 發表於 2018-2-5 15:08
驅離跟開單都是處理方式,只是不符你的原本的期望,那你就直接檢舉。

不對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中,並沒有提到此類的違規停車可以只用勸導(即驅離)的方式處理.

所以警方處理方式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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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 所有交通法規的核心都是確保交通安全順暢為主,只要能使交通順暢、安全,執法的任何手段都是正當的,開單處罰並不是唯一處理方式,口頭勸離、勸導單、開罰單...都是執法者的正當方法,是你的執念導致你有偏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2-5 16:16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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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這行為算是瀆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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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能算,這算是有處理,但沒未依規定程序跑.  發表於 2018-2-5 16:11
應該不能算,這算是有處理,但沒未依規定程序跑.  發表於 2018-2-5 16:11
警察的不作為,害到的不止是守法的老百姓,同時還有警察自己。
當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的人就會增加,重大案件發生的機率也會上升,警察死亡的機率也會上升。
但這些道理,警察不懂嗎?
叫不醒這些裝睡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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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處理違停,難保有天不會害到自己人或是自己的親朋好友!  發表於 2018-2-5 16:10
6#
Tissot 2018-2-5 16:00 只看這個作者
警察就是怕被人投訴
或怕被民代高層壓下來
這就是為什麼迫切需要警察公會的原因

部過看到大大這麼做
心裡還是頗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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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2-5 16:09
特地登入來支持你

大大我明白那種憤怒

警察這種做法  我乾脆請義交來就好  違停會如此氾濫都是這些警察縱容
生平最痛恨停在停車格被缺德鬼移車
天生魯蛇 發表於 2018-2-5 15:14
不對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不對!!!
所有交通法規的核心都是確保交通安全順暢為主,只要能使交通順暢、安全,執法的任何手段都是正當的,開單處罰並不是唯一處理方式,口頭勸離、勸導單、開罰單...都是執法者的正當方法,是你的執念導致你有偏斜的觀念,開單是最終的手段,並非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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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多說甚麼,你解釋一下這兩則報導就好! 勸導? 呵呵 [attachimg]2317641[/attachimg]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2-6 11:37
那請問 何時該勸導? 何時該開單? 有交通罰則就應執行 否則就不要視為違規 執法標準不一,該嚴不嚴(如違規取締),該寬不寬(路權平權) 就是造成混亂的主因 在法治嚴明的國家 違規被欄下來 除非有例外(例如身體不適等)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2-6 09:22
不很認同這觀點 一種行為兩種處理模式 如果今天別人都是使用勸離 你遇到就是直接開罰 再者被勸離者下次仍心存僥倖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2-5 23:08
可以勸導的違規項目、狀況早有規範,不能勸導卻勸導的話,那就是特權或放縱了。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2-5 17:40
但你也忽略違規"罰則"的用意,是給違規者警惕的作用 如果每次違規警察都只"驅離"來確保"交通順暢",違規者根本沒得到"警惕"作用 換個地方換個時間他照樣會違規─因為他知道違規影響他人不用付任何代價、萬一沒有人檢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2-5 16:38
就很奇怪
明明機車走過去就違規 不能算輕微
但是路邊停車 害機車只能"確定違規" 怎就只算輕微 勸離?
這是相對的欸!!!!
yayayeh 發表於 2018-2-5 16:16
不對!!!
所有交通法規的核心都是確保交通安全順暢為主,只要能使交通順暢、安全,執法的任何手段都是正當 ...

是,交通法規的核心是維護道路順暢及道安沒錯。

那請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存在的用意是?  

還是有其他「法律」等級的實行細則說可以以勸導代替開罰?


至於各縣市政府或是警分局自訂的行政命令、作業標準就不用說了,法理上來看牴觸上層的法令根本沒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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