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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與逼車,麻煩大家附議一下~

来源: xboy200 2017-5-11 20:44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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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xboy200 於 2017-5-11 20:51 編輯

http://join.gov.tw/idea/detail/e ... 3-aff5-ba41f96f40d5
酒駕、逼車!強制報廢肇事車輛!徒刑五年以上!
已成案了!
為了你我她的安全,大家加油!
---------------------------------------------
上一篇文章在01那邊兩天就有8000多人看過了,只要大家願意附議一下,通過5000門檻絕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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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網友回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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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廷咩 2017-5-11 21:04 只看這個作者
要改早改了
酒駕是在保護X
所以一直不改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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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潑冷水了,快去幫我附議。  發表於 2017-5-11 22:30
3#
NBB 2017-5-12 08:45 只看這個作者
這種方式太over,政府才不理你
如果是酒駕抓到馬上關30天
可能還比較有效,而且來的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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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OVER了?大家還打算繼續姑息酒駕、逼車就對了?總之快去幫我附議!會不會過就交給天來判吧~  發表於 2017-5-12 12:52
4#
NBB 2017-6-8 09:09 只看這個作者
支持重罰,但是您的提議不夠理性,而且不夠長遠
政府是不會因為您這些沒有經過仔細考量單純為懲罰而懲罰的議題拿去審核
大家也是明眼人,不會去做這種白工,
因為您的方案可能是連檯面都上不了的議題
如果有更好的想法,我會附議您的提案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酒駕的成立要件有二!
一是喝醉酒的人!
二是可供支配的交通工具!
兩者只要阻卻其一,那酒駕就不能發生!然而在台灣「殺一兩個人都不會被判死刑」的司法冏況中,針對要件二來阻卻或許是條明路!

**喝醉酒的人不管對誰來說都一樣危險
不單純只是駕駛機動工具


本人提議
酒駕者,強制報廢其所駕駛之車輛!五年內不得辦理車輛過戶或請領新牌!
酒駕致人於傷者,強制報廢其所駕駛之車輛!十年內不得辦理車輛過戶或請領新牌!徒刑五年以上!
酒駕致人於死者,強制報廢其所駕駛之車輛!十年內不得辦理車兩過戶或請領新牌!徒刑十年以上!
逼車者,強制報廢其所駕駛之車輛!五年內不得辦理車輛過戶或請領新牌!
逼車致人於傷者,強制報廢其所駕駛之車輛!十年內不得辦理車輛過戶或請領新牌!徒刑五年以上!
逼車致人於死者,強制報廢其所駕駛之車輛!十年內不得辦理車輛過戶或請領新牌!徒刑十年以上!


**一堆開身分證的,或是借車來開的呢?
也許是偷來開的? 您怎判斷?

                               
                                利益與影響                                        為扼止酒駕、逼車行為,許多人聚焦在提高徒刑或罰金,然嚇阻效果如何?事實勝於雄辯!事實証明目前的罰責是無能扼止酒駕及逼車行為的!
鞭刑或其它直接傷害人體的刑罰,台灣畢竟是一個高度文明的國家,類似古代酷刑未必適合台灣!唯一死刑就更不用說了!在台灣殺一兩個人都不會被判死了不是嗎?看似極刑,但徒具虛名無法落實的話,又能產生什麼嚇阻力?終究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罷了!
「直接報廢肇事車輛」終究是財產權的範鑄,與任何人道考量無涉!施行上將不會有任何的阻力!真要說的話,唯一的阻力只在於政府是否還打算繼續姑息酒駕及逼車這兩種不見容於台灣社會的惡劣行為!


**姑且與僥倖,台灣人很多都這樣,更何況喝醉了更是不能明辨是非
目前我認為阻止酒駕只能從根本的教育做起


直接報廢車輛,其威嚇力在於將車主的利益與駕駛連坐!
當車主與駕駛為同一人時,一旦有酒駕、逼車行為,最輕的處罰就是強制報廢該車!這裡強調的是「直接報廢」而不是「沒入」!這讓有心人想透過任何「關係」甚至是「關說」取回車輛的機會降到零!又加上五年內不得請領新牌及車輛過戶,該駕駛自此不可能再為自己增添新的車輛了!這對一般人的嚇阻力將有多大?光是想像就能令人冒冷汗吧!

當車主與駕駛並非同一人時,以大貨車司機為例,一旦該駕駛有酒駕、逼車行為,該車直接強制報廢!車主或貨運公司對該駕駛有求償權!以一台貨車同輒數百萬元的車價,試問貨車駕駛敢不好好駕駛嗎?還敢酒駕嗎?都還不必撞傷人,只要經臨檢判定是酒駕或是行車記錄器証實有逼車行為,該車就直接報廢了!這才叫真正的嚇阻!才能防範於未然!

酒駕人或逼車人的不堪記錄,他從此無法被聘用為司機或是有人還敢租借車輛給他!這才叫連坐!不只是拿車主的利益來連坐,駕駛人一輩子的前途都連坐進來了!這比乘客12000元的連坐罰金或是阿寶立委的瑩光車牌強上不止一百萬倍!而且重點是完全沒有人道上的疑慮!

**酒駕的人依然酒駕,不管怎樣處罰,依然會酒駕

建議您改個想法,抓到就馬上關30~60天,不得保釋
一個人因為喝酒,被關一個月,肯定工作不保
這種簡單的處罰,比啥報廢車子來的有效率
錢可以再賺,車可以再買,掛別人的名字照樣開爽爽
但是一旦被關,就會失去工作...


酒駕、逼車零容忍?我們的社會或是政府是不是真的對這兩行為零容忍?還是你們這些人其實只是說說好聽話,譁眾取寵,但骨子裡仍打算姑息養奸的?點子已經出給你們了!接下來就讓我看看你們的動作吧!

我也不想因為別人的疏忽造成我生命財產的損失,這對大家都不公平
對惡事零容忍,但是您的點子還欠周詳,不支持是因為做了也沒人會看到
如果您需要支持,請努力的把想法再放長遠一點
車友必定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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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冒昧直接問您一題:如果酒駕者直接報廢肇事車輛(先別管理性不理性),您覺得嚇阻力如何?如果您覺得「似乎挺強的」,那政府為何不做? 1:酒醉者本身是危險因子,有些人也覺得「男人」這種動物也很危險!由其是在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6-8 21:37
讚讚讚,
感覺五年還太輕,
應該判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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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一般人而言,真正具嚇阻力的倒不是徒刑本身。「直接報廢肇事車」的殺傷力可不是人人都受得鳥的!  發表於 2017-6-8 21:12
本文最後由 xboy200 於 2017-6-9 13:33 編輯
NBB 發表於 2017-6-8 09:09
支持重罰,但是您的提議不夠理性,而且不夠長遠
政府是不會因為您這些沒有經過仔細考量單純為懲罰而懲罰的議 ...

先冒昧直接問您一題:如果酒駕者直接報廢肇事車輛(先別管理性不理性),您覺得嚇阻力如何?如果您覺得「似乎挺強的」,那政府為何不做?

1:酒醉者本身是危險因子…?有些人也覺得「男人」這種動物也很危險!由其是在暗巷裡被短裙妹遇到時…
重點是:本議題針對的是杜絕酒駕和逼車行為!而這兩種行為偏偏和機動工具有必然的聯結!除非你告訴我,就算酒駕者沒有車,他依然能犯下酒駕和逼車行為,那我服~

2:酒駕者的車是借來的,那車主是不是很衰?是的!但我不反對可以加入更圓融一點的條件,但目前想不到~
如果你知道你朋友是酒駕慣犯,或是曾有酒駕紀錄,你敢輕易借車嗎?這無形中已提高酒駕者取得車輛的難度了!大家在將愛車借人之前,會自動替這個社會檢視駕駛人!
車是偷來的呢?如上述,排除一些例外狀況是可行的~

3:酒駕、逼車猖獗的今日,事實証明我國基本教育早已失敗!而法律的存在便是在彌補基本教育的不足!這並不衝突~
然現行法令對酒駕、逼車的嚇阻力如何?事實勝於雄辯!我亦不贊成直接傷害人體的刑罰,例如鞭刑。報廢肇事車輛完全無人道考量上的疑慮,不知大大為何反對?是覺得罰太重了嗎?

4:被關三十天、六十天,對一個人能有什麼影響?這才完全沒嚇阻力呢!
且前的過失傷害好像就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法令早就在那邊了!但事實是酒駕、逼車者沒在怕的!放出來以後,該怎麼開依然怎麼開!
但如果你把他的車報廢掉了呢?而且五~十年無法請領新牌或車輛過戶,除非他有第二台車,不然他得當公車族了!如果他是司機,有了這項紀錄,從此沒人敢在聘用他了!他還要想辦法還業主那台報廢車的車價呢!這可不是十萬、二十萬就能解決的吧!這才叫嚇阻!

我不懂您覺得這個點子哪裡欠周詳呢?如果連直接報廢肇事車輛這種事情都做不到,那就等於是繼續姑息這些危險因子了~
   
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酒駕就是該死,無限期支持鞭刑...
8#
NBB 2017-6-9 15:51 只看這個作者
其實道理很簡單

酒駕與逼車,麻煩大家附議一下~6281
人家的提案 雖然早您十天 但隨便都接近4千人附議
您的提案至今不足200人

不是不支持
只是您的方法一看就不是好方法

我回復文章只是想回覆您,必須要有更好的想法
在這裡大部分車友都不認同的情況下,
你還能想讓行政單位理睬你嗎?

光是報廢車輛,聽起來就感覺是違憲的了
如果沒有以法律基礎來制訂罰則的話,
不管提怎樣的辦法,都不會有人認同

另外,提議內容帶有情緒,起碼我感受到了您的不理性
說實話,能耐著性子看完您的提議,你就得要感謝了
而不是再來繼續跟我辯論,再辯論下去也不會有更多的附議
不如想個更好的點子,重新再提議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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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不理性」、「情緒性」這些形容詞,您似乎無法提出任何解釋性的論述,我覺得這樣才真的不理性~ 您還沒回覆我一開始就問您的:您覺得「直接報廢肇事車」的嚇阻力如何?為何要閃躲呢?如果您連表達內心真實意見的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6-9 16:27
NBB 發表於 2017-6-9 15:51
其實道理很簡單

除了「不理性」、「情緒性」這些形容詞,您似乎無法提出任何解釋性的論述,我覺得這樣才真的不理性~
您還沒回覆我一開始就問您的:您覺得「直接報廢肇事車」的嚇阻力如何?為何要閃躲呢?如果您連表達內心真實意見的誠意都沒有,那討論是多餘的~

為什麼報廢車輛會讓您覺得「違憲」呢?您能進一步說明嗎?您似乎辦不到,只能用「違憲」一詞意欲弱化別人的點子,但在無力提出進一步的說明下,只是讓我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罷了~

至於您拿附議數來弱化我點子的正當性,那也真是一絕!您就說您不同意就好了,我也不會怪您!但真的有心討論,請就議題的「內容」來論辯,不是回您兩句就說我在跟您爭辯,辯贏您又如何?附議數也不會加一是吧?

您就繼續姑息酒駕與逼車行為吧!祝您旅途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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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B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報廢車輛如果不經過車主同意,那就是違憲了 如果你連這點都想不到,那麼給你參政權也沒用 都提示你了,你依然沒有全盤的去思考 沒人想姑息這種行為,也不是要弱化您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6-9 16:55
   
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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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B 2017-6-9 16:55 只看這個作者
xboy200 發表於 2017-6-9 16:27
除了「不理性」、「情緒性」這些形容詞,您似乎無法提出任何解釋性的論述,我覺得這樣才真的不理性~
您還 ...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報廢車輛如果不經過車主同意,那就是違憲了
如果你連這點都想不到,那麼給你參政權也沒用
都提示你了,你依然沒有全盤的去思考

沒人想姑息這種行為,也不是要弱化您
而是您在甚麼法源都不知道的狀況下,
這次的議題就是白費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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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知道你要把財產權拿來說嘴了! 三十天、六十天的徒刑也是「侵犯」人身自由啊!我國還有死刑呢! 怎不見你說違憲?為什麼你不提違憲了? 為什麼你不提? 我知道你依然不會回應! 因為你最害怕我的點子過關!「直接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6-9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