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a98893932 於 2017-5-11 00:19 編輯
大家好,首次發文
小弟今天沒課,突然想到有車友在台中,因為裝某知名卡鉗提升制動性被警察開罰
我記得沒錯的話好像是直接開罰,而不是驗車。
我暫時找不到那則貼文,希望車友可以幫貼一下
我就查了一下相關法規和改裝案例
我也不是法律相關科系也沒做過ARTC業務,所以有錯誤請指正
查到去年有車友在公民提案-改裝合法化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b2205964-f157-4f1d-8461-3c138f50216b
交通部的屁話說得很清楚
有關提案人「機車改裝合法化」之建議,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有相關規定,民眾已可依規定辦理。
簡單來說就是不關我的事,法規訂好了,有事找主管機關,別煩我
我們來看看傳說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公路總局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
因為我沒很多時間,所以我先只針對煞車的部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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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條第一款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
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這兩條告訴我們機車是汽車 不是慢車
所以絕對不會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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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基本上有改裝可以作動應該都不能稱為「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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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們看看交通部說的第23-1條,重點我變色處理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所以這裡並沒有說不能改裝煞車總泵、分泵,機車有另外規定的就不會和汽車混用
那我們繼續去看主管機關-公路總局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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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1條-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
1.3 L3:指汽缸總排氣量逾五0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或其最大車速逾五0公里/小時之機車
我沒認知錯誤這應該就是我們一般再說的125、150屬L3類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2-2條-動態煞車
7.4.5.5車輛減速度:
7.4.5.5.1僅有前方單一煞車系統者:L3類車輛三.0~三.五公尺/平方秒
7.4.5.5.3CBS或具備獨立常用煞車系統者:三.五~四.0公尺/平方秒
7.5.2.4煞車作動施力:7.5.2.4.1手動控制:≦200牛頓。
看到這都眼花了,竟然搞一堆數學的東西出來
條文寫的非常詳細,包含計算煞停距離、平均減速度、濕式乾式剎車測試,還附帶測試條件
大概是寫給ARTC那類的檢驗公司使用,但是我沒看到改裝的部分
結論:
在法律、行政命令沒規定的情況下,就是合法
所以我也想看看罰單到底是依照哪一條開得,說不定我自己沒查到<<欠打臉
如果再沒有經政府自己定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驗
就稱這個改裝不安全,這是行政規則僭越法律的行為或根本沒有法源依據說你不安全
交通部說幹話,世界冠軍的改裝車如果依規定辦理可以領牌你在出來嘴辣
最後提醒大家:可能我根本查錯規則,請各位幫我確認一下更新:
找到帝王條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根本是帝王條款阿,管你改什麼只要我認為影響行車安全就罰
難怪之前有人被開小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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