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開罰卡鉗是不是根本違法?

来源: a98893932 2017-5-10 20:15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54 18777
本文最後由 a98893932 於 2017-5-11 00:19 編輯

大家好,首次發文
小弟今天沒課,突然想到有車友在台中,因為裝某知名卡鉗提升制動性被警察開罰
我記得沒錯的話好像是直接開罰,而不是驗車。
我暫時找不到那則貼文,希望車友可以幫貼一下
我就查了一下相關法規和改裝案例

我也不是法律相關科系也沒做過ARTC業務,所以有錯誤請指正

查到去年有車友在公民提案-改裝合法化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b2205964-f157-4f1d-8461-3c138f50216b
交通部的屁話說得很清楚
有關提案人「機車改裝合法化」之建議,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有相關規定,民眾已可依規定辦理。

簡單來說就是不關我的事,法規訂好了,有事找主管機關,別煩我
我們來看看傳說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公路總局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
因為我沒很多時間,所以我先只針對煞車的部分查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條第一款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

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這兩條告訴我們機車是汽車 不是慢車
所以絕對不會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基本上有改裝可以作動應該都不能稱為「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

好!我們看看交通部說的第23-1條,重點我變色處理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但黏貼電子收費裝置後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所以這裡並沒有說不能改裝煞車總泵、分泵,機車有另外規定的就不會和汽車混用
那我們繼續去看主管機關-公路總局有什麼規定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1條-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
1.3 L3:指汽缸總排氣量逾五0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或其最大車速逾五0公里/小時之機車
我沒認知錯誤這應該就是我們一般再說的125、150屬L3類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2-2條-動態煞車


7.4.5.5車輛減速度:
7.4.5.5.1僅有前方單一煞車系統者:L3類車輛三.0~三.五公尺/平方秒
7.4.5.5.3CBS或具備獨立常用煞車系統者:三.五~四.0公尺/平方秒

7.5.2.4煞車作動施力:7.5.2.4.1手動控制:≦200牛頓

看到這都眼花了,竟然搞一堆數學的東西出來
條文寫的非常詳細,包含計算煞停距離、平均減速度、濕式乾式剎車測試,還附帶測試條件
大概是寫給ARTC那類的檢驗公司使用,但是我沒看到改裝的部分

結論:
在法律、行政命令沒規定的情況下,就是合法
所以我也想看看罰單到底是依照哪一條開得,說不定我自己沒查到<<欠打臉
如果再沒有經政府自己定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驗
就稱這個改裝不安全,這是行政規則僭越法律的行為或根本沒有法源依據說你不安全
交通部說幹話,世界冠軍的改裝車如果依規定辦理可以領牌你在出來嘴辣

最後提醒大家:可能我根本查錯規則,請各位幫我確認一下更新:
找到帝王條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根本是帝王條款阿,管你改什麼只要我認為影響行車安全就罰
難怪之前有人被開小U......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7-5-11 18:58
收藏
收藏0

網友回覆71

跳到指定樓層
申述會成功的。
寫的很模糊,解釋在個人 XD 應該說根本就沒有明確的規範
是不是還有別條法規就不知了

這篇
http://www.focus-sport.club.tw/v ... &extra=page%3D1

給個讚

我現在很擔心 上次換電池的時候 有一顆螺絲生鏽了 老闆一時找不到原廠的螺絲 就先拿一顆合用的替代 不知道這個被抓到要罰多少??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1 15:03
沒有明確規範,就應該請政府解釋,因為根本沒訂法規 制動力過強過弱都不是裁決所說的算 今天改一個制動力跟原廠完全一模一樣 (就算驗ARTC也一樣) 結果還是違法,就因為是改裝 這畸形法規..... 哀.....希望被開單的車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0 20:53
sportwolf 發表於 2017-5-10 20:46
寫的很模糊,解釋在個人 XD 應該說根本就沒有明確的規範
是不是還有別條法規就不知了

沒有明確規範,就應該請政府解釋,因為根本沒訂法規
制動力過強過弱都不是裁決所說的算
今天改一個制動力跟原廠完全一模一樣
(就算驗ARTC也一樣)
結果還是違法,就因為是改裝
這畸形法規.....
哀.....希望被開單的車主打行政訴訟看看
未來如果我被開單我也會去打的
5#
wc2ff9 2017-5-10 21:22 只看這個作者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給個讚

CTZ
機車無底盤,故本法條無效。(法院認證)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1 13:31
那是汽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意思是只要同一個條文對機車另外規定,那同一條所指汽車就是四輪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0 21:37
wc2ff9 發表於 2017-5-10 21:22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那是汽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意思是只要同一個條文對機車另外規定,那同一條所指汽車就是四輪的
7#
ned535 2017-5-10 21:48 只看這個作者
交通部官員都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裏,  遊覽車砂石車可以拼裝, 其他車輛改一點都不行? 開罰卡鉗是不是根本違法?1705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7-5-11 13:39
8#
ned535 2017-5-10 21:48 只看這個作者
交通部官員都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裏,  遊覽車砂石車可以拼裝, 其他車輛改一點都不行? 開罰卡鉗是不是根本違法?5432

給個讚

讚: 5.0
讚: 5
還有改很大的電子花車,照蝦後面的駕駛..原本開高速公路有點想睡忽然塞車剛好停在一台很亮很亮的七彩霓虹燈後面整個人醒來真的太刺眼了   發表於 2017-5-11 18:27
向米蟲冗員爭取『機車改裝合法化』,就好像向一個不抽菸且對香菸極度厭惡的人說:「我可以抽菸嗎?」是一樣的意思......
還有,米蟲冗員們還會提醒你『記得去繳稅』
阿婆有交代:騎卡慢A啦!
本文最後由 sfhuictk 於 2017-5-10 22:26 編輯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作用種類...改什麼卡鉗都還是油壓煞車
哪來的種類不同
真的是執法瑕疵
可以投訴當地政風處執法人員未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