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12-17 18:25 編輯
若依據兄臺所述,要對方全責的機會不高,因為是撞到"側邊後輪那邊",而不是對方撞到兄臺的"側邊後輪那邊",所以這肇事的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
至於醫療費有強制險可理賠,只要有證明與收據都可全數申請沒有問題,而"薪資","母親無法工作"這些是因為要母親照護所產生的嗎?另那是因為有需休養x個月,需請看護照顧等等的診斷證明或是公司請病假的證明來作為求償依據嗎?若都是,那會比較容易被保險公司與法院接受,但若診斷證明是寫宜多休養x天等,這樣的接受度就有待商議了~~
另發生事故很多人都會想要把所有的損失甚至所謂的精神撫慰金都算在一起,然後要求賠償,最好的狀況是對方經濟能力夠,願意賠償所有提出來的條件,不過這樣的例子不多,且對方應該是開車吧!若是,因為兄臺有體傷還可於事故發生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刑事傷害之訴,或許這就是對方想早點和解的原因!~~
至於車禍事故除了那些明顯有證明的賠償(醫療,車損)請求會比較容易且全額以外,其他的那些比較抽象的求償金額,請勿期待太高,除非診斷證明能寫明有毀容需進行美容療癒之必要等,否則"臉、腳受傷是臉是面對顧客的第一印象"這種抽象的說法,真能被接受的程度,不高,所以這求償金額可與家人討論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去跟對方調解,記得勿超過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與籌碼,也祝兄臺能順利將此人生經驗完美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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