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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左轉、右轉專用車道?

来源: 葡萄不一樣 2016-12-9 02:41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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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葡萄不一樣 於 2016-12-11 21:20 編輯

何謂左轉、右轉專用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裡這樣寫到

第188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但警方是這樣認定

有關您反映CO-OOOO號車輛在本轄交通違規1案,經檢視提供資料內容
因所述違規地點非設有左轉專用道故可左轉或直走無違規情形,無法舉發,尚請諒察。
請您再提供相關佐證或連續影、相片資料,俾依法查處。

意指有 「箭頭指示標線」 但 「未畫有雙白線」 不(算)是專用車道


不是專用車道就算了,就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48條第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第45條第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修正: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都不算?

第60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那地上箭頭指示也可以廢了,又或是直行左轉、直行右轉都畫出來

沒有畫上雙白線只畫有單白實線就不算是「專用車道」,在哪部「經典」還是「法典」有「明示」過??

何謂左轉、右轉專用車道?2899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93.12.15.路臺營字第0930417195號函
公(發)布日:
093.12.15

  本文:                  主旨:貴署詢問設有右轉指向線標線及車道遵循標誌之車道,是否即為        右轉專用道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士檢紀讓93偵8353字第35645 號函。    二、按所附照片顯示,現場設有車道遵行方向標誌及指向線,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車道遵行        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        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        ,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本標        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及同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指向線,用以指        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設有車道        僅准右轉通行標誌及右轉指向標線之車道,即為右轉專用車道,        車輛應依指定車道行駛,並無以繪設右轉專用等標字為要件。(        交通部路政司     93.12.15. 路臺營字第0九三0四一七一九五號函)  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警方是自行腦補還是真有「大士」開示過????


何謂左轉、右轉專用車道?2133
嗯.....看不懂我在說啥那就只好補上照片


地上只看到「左轉指示標示」無畫「雙白線」只有畫「白實ˋ線」
依警方說法此非為「左轉專用車道」,管他地上有沒少畫直行箭頭,只要不是專用車道就可以左轉或是直行
「專用車道」在法規上這樣寫到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

是員警自行腦補認定成→沒有畫上雙白線,即為一般車道非專用車道,可不依ˋ地上「指示線」箭頭,可直行?


何謂左轉、右轉專用車道?3914
何謂左轉、右轉專用車道?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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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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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看不懂兄臺此篇文章所要表達的意思是??是因為不滿檢舉的案件被打回票??還是要抱怨法規的不明確??還是有什麼其他的訴求??~~

在關於"沒有畫上雙白線只畫有單白實線就不算是「專用車道」,在哪部「經典」還是「法典」有「明示」過??"---可參考"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裡第184條"有明確且明示左彎待轉區線該如何標示及劃設等的規範~~

至於警方的回文,因為兄臺並未將該檢舉的相關照片或影片PO上,所以無從判斷"警方是自行腦補還是真有「大士」開示過",不過若該檢舉的照片或影片,是如同所PO的狗地圖上的狀況,那路面有明確標示出"左右轉車道",而該違規車輛開在指示直右轉的車道上卻左轉,那就的確已經違規"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48或45條"的相關規定,而這由民眾自行檢舉的案件,就必須提出相關的明確證明,所以警方的回覆並無不妥之處~~~~~~
本文最後由 KERSBONI 於 2016-12-9 13:51 編輯

未按標線行駛 只要沒按標線行駛 這很容易檢舉成案...
箭頭該走哪邊就該往那邊走.
專用道 看附近有無藍色牌子或地上有標示
暫時沒車可騎
4#
shiauyu 2016-12-9 23:58 只看這個作者
根本一堆人都不會看地上標線的啊!
不意外!
5#
peppy 2016-12-10 02:18 只看這個作者
雖然我也看不懂樓主想表達什麼
但我只知道外包商亂標
這種路在以前是一線道現在硬要變成兩線
然後內側畫上只能左轉
基本上這種在以前是一線道在這年代硬要把路邊白實線弄掉
而改兩線道應該在內側畫上直行+左轉...外側則是直行+右轉
所以很多外包商都亂標
最後很好奇這是台灣的哪?有點像是在台北市或是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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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信安街與崇德街路口 這路口這樣畫我認為沒有不妥,但靠近路口畫上雙白線更好 一堆白目四輪,標線就區分兩車道,就給你開標線中間,大爺真是棒!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0 04:55
6#
龍傲修 2016-12-10 02:22 只看這個作者
新增政策~收集數據~看死多少人!~與新政策實施前做比較!~

有降低死亡率!~有疏通塞車狀況~就會繼續使用!~

所以一句話!~!~2輪就是白老鼠!~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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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12-10 04:55
我的車~他不是車~他是我的夥伴~
夥伴就是夥伴~不管旁邊有什麼怪物~我只相信夥伴!!!
peppy 發表於 2016-12-10 02:18
雖然我也看不懂樓主想表達什麼
但我只知道外包商亂標
這種路在以前是一線道現在硬要變成兩線

北市信安街與崇德街路口
這路口這樣畫我認為沒有不妥,但靠近路口畫上雙白線更好
一堆白目四輪,標線就區分兩車道,就給你開標線中間,大爺真是棒!
8#
fetnet921 2016-12-10 08:25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不意外  尤其是臺北市最多。。。
9#
climaxes 2016-12-11 18:31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12-11 18:36 編輯

可以理解兄臺的憤恨不平,但因為該路段並非法定的左轉專用道,所以沒有一定的強制力,且因為是執法人員,其不能將法規(律)自行擴大解釋,否則就濫權了是違法的,在法規有明確規定必須要:"「專用車道」在法規上這樣寫到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而警方也只是依法行政,所以警方的回覆還是並無不妥~~

另兄臺提到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48條第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與第45條第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這兩項處罰條例是有條件的,需駕駛人符合(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與(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若單純從照片上來看該車輛駕駛人並未違反相關規定,除非能證明,否則是無法依法行政的~~~

最近論壇上出現幾篇似是而非,積非成是且荒謬地用自己的認知去擴大解釋法規(條)的文章,在法律上並非只要拿其中某條的某款的某項就可致人於罪,其必須符合法定的認知規範與條件才能引用該法條,這當中有一定的立法的時空背景與法學的認知與學習,所以才會有所謂的專業人士,否則任何人都可以自我的認知去引述任一法條來辯述,那整個世界不就亂了,雖然可理解兄臺的憤恨不平與追求交通正義的心態,但若因為一己對於相關法規的不熟悉及認知的不足,而產生情緒性用語,並散播了這似是而非的言論文章,其實並不妥當,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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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1-12-8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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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12-11 21:47
這個解釋函有問題啦~

你再搬出這條去給交通部解釋一次,結果又會不同了

而且「指示」這兩個字你去查字典,沒有強迫、一定要、非這樣不可 的意思~ 反倒是「XX專用」、「禁止XX」才有強迫、一定要的涵義存在。



法規中寫得很清楚,要與雙白線配合使用,才能要求「遵照」指示的方向行駛,全文是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另有一個解釋有提到,但沒多做解釋.


發文字號:        交通部94.06.27.交路字第0940037930號函
公(發)布日:        094.06.27

規範基礎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本  文:
  主旨:關於貴院函詢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左轉彎專用號誌及左轉彎專用
        道之路口,其左轉彎時之車道使用及違規認定事宜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3 月9 日新院月刑孝94交聲8 字第03984 號函。
    二、本案彙綜內政部警政署意見說明如次:
      (一)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第2 目
            規定:「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
            綠燈之指示行進」,爰汽車面對圓形紅燈與左轉彎箭頭綠燈
            同亮時,依規定其係得左轉彎,應無疑義。
      (二)次依同規則第188 條第1 項:「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
            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及同條第2 項:「本標
            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
            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
            駛」之規定,爰如於設有左轉專用道而於允許左轉彎時相內
            由直行車道左轉彎,應就道路車道實際佈設情形認定有無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款:「不依標誌、標線、號
            誌指示」或第4 款後段略以:「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之違規情形。(交通部 94.06.27.  交路字第0九
            四00三七九三0號函)
  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
        通局、本部公路總局 本文最後由 天生魯蛇 於 2018-11-14 23:5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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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1-12-8 07:18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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