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12-11 18:36 編輯
可以理解兄臺的憤恨不平,但因為該路段並非法定的左轉專用道,所以沒有一定的強制力,且因為是執法人員,其不能將法規(律)自行擴大解釋,否則就濫權了是違法的,在法規有明確規定必須要:"「專用車道」在法規上這樣寫到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而警方也只是依法行政,所以警方的回覆還是並無不妥~~
另兄臺提到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48條第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與第45條第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這兩項處罰條例是有條件的,需駕駛人符合(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與(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若單純從照片上來看該車輛駕駛人並未違反相關規定,除非能證明,否則是無法依法行政的~~~
最近論壇上出現幾篇似是而非,積非成是且荒謬地用自己的認知去擴大解釋法規(條)的文章,在法律上並非只要拿其中某條的某款的某項就可致人於罪,其必須符合法定的認知規範與條件才能引用該法條,這當中有一定的立法的時空背景與法學的認知與學習,所以才會有所謂的專業人士,否則任何人都可以自我的認知去引述任一法條來辯述,那整個世界不就亂了,雖然可理解兄臺的憤恨不平與追求交通正義的心態,但若因為一己對於相關法規的不熟悉及認知的不足,而產生情緒性用語,並散播了這似是而非的言論文章,其實並不妥當,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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