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兄臺提的這是另一種角度的看法,不過這就是情理法跟法理情的角度問題,在歐美國家大部分的看法是依據最初的動機條件如何去判定(程序正義)。當駕駛人選擇酒駕上路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是違法了,雖然在路上遇到違規的人車而肇事,但責任歸屬還是在酒駕人身上而非違規人身上,是因為最初的酒駕行為就已經是犯法行為,而違規是之後的事,歸責量刑是因為做了酒駕這件事,而違規人則有交通罰單處罰,這很清楚,一個是"刑法",另一個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兩件事,不會混為一談~~
而新聞報導只是要將事件報導出來讓人知曉這件事,就看該報導將重點放在哪個面向來做報導而已,會讓人感覺有所"偏頗"則是因為報導無法滿足所有人的看法而產生的差異,且"完全沒有報導著重於事故分析、乘車人員基本安全措施等議題."
這並非是記者該做的,因為記者不是車禍事故鑑定人員或是相關的專業人士,不能逾越專業去下判斷,記者只能去求證及引述專業人士或是警方的說法並報導出來,這才是記者工作~~~
至於所謂的"議題"、"檢討"、"宣導",那是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的工作,所以那跟所謂的新聞報導也是兩件事,若是再加上"鄉民的一面倒",那就是三件事了,就更不能混為一談了,只是在台灣,很多人喜歡東扯西扯,然後再加上一些自己鄉愿的認知,去發展出一套似是而非的論述,所以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