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10-8 18:22 編輯
請問此起事故關係人都有留下相關資料及都有取得報案紀錄吧??另有問題的是"警察不給叫交通大隊?? "是當時警方沒收當事人的手機,還是有強制手段不讓當事人撥打110呢?若是都沒有的話,那為何當事人不自己撥打電話??~~
上面那些問題並非有任何指責或是歸咎任何人的意思,而是要先把所有相關的責任釐清~
而就兄臺上述的狀況,若A有體傷與車損,可向B求償;而C有體傷與車損,則可向A求償,在此起事故當中只有C是無肇責的,A與B都有一定比例的肇責,至於哪一方的肇責較大,則必須依照警方當時的現場照片與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筆錄來判定~
另若警方的筆錄中並沒有那一段B的自述內容,而該份筆錄已經讓所有當事人簽認過後,那就會比較麻煩些,除非承辦的警員作證,及B自己願意承認,或是當時的狀況有被完整的錄音錄影,否則真要平反,就要靠自己去尋求調閱當時事發的監視影像了~~
最後就是若有與人發生任何糾紛事故,記得留下證據,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也可以提醒一下對方不要輕舉妄動,避免官司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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