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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撞死人,是因為「大家歹運啦!」~~~~~~

撞死人兩年~~
有些金融背信偽照文書罪都還比較重
真是不太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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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是屬不特定對象的狀況,屬於"過失犯",而背信罪是屬"預謀故意犯",所以法律重懲"故意犯",而輕罰"過失犯"~~~~~   發表於 2016-9-18 18:09
只要肇事者家裡有錢 就不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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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1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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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17 17:22
愛因斯坦:「常識就是人到十八歲為止所累積的各種偏見。」(Common sense is the collection of prejudices acquired by age eighteen.)
肇事者家屬說的歹運是
誰叫你們綠燈起步的不會看一下有沒有闖紅燈的
害我們違規趕時間的要更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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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18 18:09
真的判太輕了,古代刑法,殺人者死,比較公平,更何況她還開車撞死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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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是屬不特定對象的狀況,屬於"過失犯",所以法律不重懲"過失犯"~~~~~  發表於 2016-9-18 18:11
還是確實遵守交通規則較好闖紅燈撞死人,是因為「大家歹運啦!」~~~~~~3050

可惜的是馬路三寶好像就學不會闖紅燈撞死人,是因為「大家歹運啦!」~~~~~~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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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18 18:11
26#
BMW-M5 2016-9-17 16:57 只看這個作者
2年??我有沒有看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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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是屬不特定對象的狀況,屬於"過失犯",所以法律不重懲"過失犯"~~~~~  發表於 2016-9-18 18:12
KAWASAKI
台灣守法的人命都不值錢 !!!

犯錯的很多都不知審思 !!!

司法都"很願意"給犯錯的人機會改過 !!!

用這樣的社會淘汰法則 ,用數學邏輯推斷 ,這個島上最後留下的,都是犯過法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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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一天真的會哦!!~~~~~~~~~~~~~~~  發表於 2016-9-18 18:13
我看影片好像不只五十公里...也許是我眼睛業障重

且看到蘋果的相關報導所貼的

機車行經路口注意事項
.路口未設標誌,多線道一方為幹道,少線道為支道,支道車禮讓幹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機車兩段式左轉,雨天穿越路口應減速
.夜間騎車開大燈,穿醒目或有反光標誌衣物

這幾點,單從文字和條例上來看沒有問題,但是上面4點沒一個適用於本案例。如1.那裏是有紅綠燈號誌的2.兩個都是直行車(代轉是使用下一個的綠燈喔)3.有下雨嗎4.好像是白天

所以真的是張冠李戴的引用錯誤(這又是要亂扯風向嗎?)...要引用麻煩請引用紅綠燈的道路相關規則吧,畢竟是闖紅燈惹的禍。

(真的是小時不讀書,長大做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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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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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絕不是沒讀書 記者多數一向都是偏坦汽車的  發表於 2016-9-17 18:27
撞死兩個人才判兩年?
會不會判太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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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是屬不特定對象的狀況,屬於"過失犯",所以法律不重懲"過失犯"~~~~~  發表於 2016-9-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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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還沒判好嗎 這應該賠錢緩刑而已  發表於 2016-9-17 18:28
MARJORANA 發表於 2016-9-17 12:27
一次撞死兩個人,最高面臨二年的過失致死罪徒刑
死的最歹運啦~

大部分是一開始會懊悔,然後為逃避良心不安,一直告訴自己那是前世冤親說服自己,雨過天晴之後,又快樂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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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18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