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馬線上找死 絕對路權也無效
2016-08-17 〔記者吳政峰/新北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即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或「絕對路權」。
廣告
未按規定要分擔責任基隆市交通隊交安組長李文雄解釋,行人穿越斑馬線的「帝王條款」,指的是行人正常穿越斑馬線,未有闖紅燈、無故停留、玩耍等舉止,如仍不幸被撞到,駕駛人須負全責;但反過來說,如果民眾未按規定,在斑馬線上自拍、站、坐、跳、嬉戲等動作,如果肇事的話,則須負擔部分肇責。
李文雄舉例,8月13日,新北市汐止保新里里幹事張漢民慶生後返家,穿越閃黃燈斑馬線時遭機車撞死,警方認定張未違規,適用「帝王條款」,騎士應負百分之百責任。
去年基隆發生21起死亡車禍,其中3件為行人違規穿越斑馬線時發生,李文雄呼籲就算行人享有優先路權,但走路也應守法,諸如看到紅綠燈的小綠人秒數已在閃爍倒數時,就不要強行通過,走到一半發現交通號誌變了,應趕緊站上中央分隔島自保,否則「帝王」也可能見「閻王」。
大嬸顧自拍不顧命 斑馬線上倒退嚕
2016-08-17 為取景 橫著倒退走〔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新北市知名景點石門洞前,日前有一名年約50歲的婦人為了拍風景照,無視川流不息的車子疾駛而過,大剌剌橫著倒退走上斑馬線上取景,網友拍下冒險行徑上傳臉書社團「基隆人大小事」,封她為「帝王蟹大嬸」。
廣告
- 帝王蟹大嬸站在斑馬線上拍照,後方自行車騎士小心翼翼左顧右盼,形成反差。(記者吳政峰翻攝)
基隆市交通隊昨表示,行人穿越斑馬線雖有優先路權,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但婦人把馬路當成自家的行為已違規,萬一引發車禍事故,仍得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本報找到拍照網友,他說相片地點在新北市石門區,當天為假日,婦人原站在「石門洞」,可能是想拍全景入鏡,看也不看,逕自後退取景,甚至踩上斑馬線也邊走邊取景,不顧呼嘯而過的車子,最後「倒退嚕」至分隔島附近,開心停下腳步拍攝,過程約1分鐘,嚇壞往來人車。
石門洞在台二線28.7公里處,前方號誌為閃黃燈,假日車流量大,照片一角可見有自行車騎士,左顧右盼還不敢過馬路,「帝王蟹大嬸」卻大剌剌站在斑馬線拍照,對車流視若無睹,網友揶揄「基金投資有賺有賠,斑馬線上被撞『穩賺不賠』」。
基隆市交通隊交安組長李文雄駁斥「穩賺不賠」說法,指行人穿越斑馬線雖有「絕對路權」或「帝王條款」,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也規定,行人不得「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 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違者可處300元罰鍰。
李文雄身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他舉例,79歲蕭婦去年除夕被機車撞死,鑑定會認為蕭婦雖在斑馬線上,但她闖紅燈,須負50%的肇責。
新北市金山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張簡富豐表示,行人違規,警方會先勸導,若不聽,才開單處罰,盼民眾穿越斑馬線能注意左右來車,別像「帝王蟹大嬸」沉溺在攝影天地,忽略自身安全。
以上: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22502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22501
◎闖紅燈的定義
2004/03/17聯合報記者秦鴻志報導的交通新聞,這則報導有助於豎立國內行人穿越道的權威,不過秦先生顯然誤解了闖紅燈的定義。
本報導的第二段敘述:「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由以上文字研判,婦人係從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當她踏入行人穿越道之際,號誌燈是綠燈,走到一半才發現號誌燈切換成紅燈,就在她打算折回時就發生車禍而被撞擊。
行人是否闖紅燈的認定,應以行人步入行人穿越道瞬間的號誌為基準,並非以行人遭受車輛撞擊瞬間的號誌來論斷,因而這位婦人並未闖紅燈,關於這一點記者秦鴻志的報導不正確,由此可見一般社會大眾也可能有所誤解。
◎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
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
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
以上: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236529567
綜觀來看,有些人對於相關的法規並不清楚也未盡到查證的動作,所謂的行人的「帝王條款」或「絕對路權」絕非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而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而來的,不過還是提醒一下,出門在外不論是選擇甚麼樣的方式來移動,還是隨時注意周遭狀況及遵守相關法規才是正確的回家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