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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跟老婆和平離婚~請求高手

84年次....跟我一樣大
年輕不懂事吧
可能要遇到一些事才知道除蓄的重要
先AA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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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錢不奢求~沒赤字伸手就很開心了  發表於 2016-6-14 17:01
人生苦短 及時行樂
本文最後由 armswind 於 2016-6-14 16:42 編輯

感謝大家的熱情

跟女方一開始交往時蠻互相的

只要女方有正常工作的期間

2個人所需的生活開銷

女方會幫忙負擔一些 ( 主要的還是小弟出)

雙方雖然收入不高+生活平淡

但也過得去
價值觀問題原先不大,誰知道女方常常找姊妹圈後,就像脫韁野馬.

起初雙方每個月省幾千下來

到現在每個月都赤字...


當初存好錢要衝台TMAX530或C600來通勤

又擔心開銷會太大...轉而買國產大羊

重機夢還是有妥協一點


家母有商量房子問題

目前家中2間30幾年的舊公寓屋況很差

考慮售出貼錢換一間

頗難跟家母交代現況

重點

總不能直接跟家母說 ~ 老婆每個月賺的錢都不夠用還要我出生活費,兒子已經很久的月光+存款倒退中...

目前沒有小孩,問題還不大,女生這樣下去真的有小孩,小弟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33#
D.T- 2016-6-14 16:41 只看這個作者
雖然說 傳統觀念是勸和不勸離
但為了下一代著想 趁還沒小孩 趕快離了吧....
不然受苦的是無辜的孩子.....
這看起來就是兩個不同世界的人
本文最後由 xboy200 於 2016-6-14 17:00 編輯

你老婆自己賺的薪水,你管得著嗎?他有管你賺的錢該怎麼花嗎?就因為她「不服管教」,所以你要跟他離婚?說有多愛我也不信,那只是你想離婚的一個藉口罷了!

既然雙方都不快樂,如果也沒有下一代的羈伴的話,離婚應該輕鬆簡單吧!是有碰到什麼阻力嗎?
PS:對方不願離的話 ,也可採取「分居」這種冷處理的方式,讓雙方漸漸習慣沒有對方的生活,或許有一天會發現離一離對雙方都好;也或許有一天會發現雙方其實根本就離不開彼此~
   
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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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6-14 20:29
我們的身體飛機炸彈,當與敵人的兵艦陣地..同歸於盡
你老婆月薪多少 ?
她平均每個月跟你要多少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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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月收入25-26K,花不夠平均要伸手7-8K  發表於 2016-6-14 17:03
騎腳踏車趴趴走
xboy200 發表於 2016-6-14 16:54
你老婆自己賺的薪水,你管得著嗎?他有管你賺的錢該怎麼花嗎?就因為她「不服管教」,所以你要跟他離婚?說 ...

老婆自己賺的不是重點 (因為不夠她自己花)

重點每個月赤字還伸手要生活費

搞到本人也每個月赤字...

如果這樣算不服管教???

可能是本人太嚴格了

目前跟女方談離婚的事

她堅持不妥協簽字離婚

在家像陌生人一樣

偶而還分房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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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agua187 : 我只記得夫妻好像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細節就不清楚了~  發表於 2016-6-14 23:04
你都要她簽字了,不跟你睡剛好而已,我看你也離不開他的肉體啦,不如留著慢慢用吧,別放出來害人  發表於 2016-6-14 20:28
回覆 xboy200 : 兩性平等時代 , 老婆有工作賺錢 , 依法 , 老公不用給扶養費 .  發表於 2016-6-1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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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難唸的經!只能自己享受了…很好奇如果你不給她生活費,她會怎樣?雖然依法你無權這麼做~  發表於 2016-6-14 17:04
差好多歲喔!!該怎麼跟老婆和平離婚~請求高手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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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剛好差一輪阿...  發表於 2016-6-16 04:05
39#
shiuann2001 2016-6-14 17:17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真的很嚴重的問題
婚前張大眼 , 婚後閉隻眼 .
不用繳房貸 . 伙食水電費和奶粉錢 , 一個月花25~26k ? 錢花到哪裡去了 ?

不要再額外給她錢了 , 會把她寵壞 .

注意避孕 , 有個敗家的老媽 , 對子女的教育不好 .

你家有錢是一回事 , 不能量入為出 , 早晚會坐吃山空的 .
如果老婆連持家費和奶粉錢都不想存 , 就要有翻臉的心理準備 .

談戀愛是遊戲 , 結婚是責任 .
盡努力溝通吧 , 有時候要硬 , 配偶才會了解實情的嚴重性 .
自己看一下 , 婚姻的基本定義 .
簡單的說 , 婚前的錢是你的錢 , 婚後夫妻各自賺的錢 , 由夫妻均分 .
家用經費由夫妻共同支付 .
離婚後 , 夫妻結婚時間內賺的錢 , 要平均分配 .
總之 , 結婚後變成共產主義就對了 .

第 1020-1 條 第二項 , 是你老婆犯的錯誤 , 請老婆了解量入為出的重要性 , 否則 , 金山銀山一樣會吃垮的 .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 1020-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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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謝了  發表於 2016-6-16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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