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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機車有限公司-聲明稿-針對帳號:q07mrp40 之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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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魯蛇 發表於 2016-5-4 16:01 非常機車有限公司-聲明稿-針對帳號:q07mrp40 之網友824
噗噗,既然非員工,那又何來洩密的問題? 要也是去找洩漏資料給該網友的人吧…

再來,請參考通保法 ...

請問你是指難以追查到發文者本人嗎?

自從通保法上路後,還是有網路毀謗被告的案例。

請參考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22682778.A.CE4.html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97593
卡個好位置!!!!!!!!!!!!
卡個位置看後續發展....
簽保密條款的是你們的員工,轉述薪資內容的是其他人,那你們應該去告洩密的員工而不是發文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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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們無權要求原那位樓主出面  發表於 2016-5-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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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5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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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4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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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4 18:48
是可以引述營業秘密法的相關條文,不一定非要是員工才行的~~~~~  發表於 2016-5-4 18:24
依據民國102年1月30日公布實施的"營業秘密法",第10條(侵害營業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第13條之1(刑事責任之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雖然民國103年月29日公布實施的"通保法",有一些修正等等,但是還會有其他的狀況:

"本論壇的版規第6. 請勿過份使用情緒性字眼,髒話、三字經等更不可取。請適當修飾您的言詞,以維護網路禮儀....
另外無意義的回應、刻意補足字數的發言都屬灌水的情形,(譬如字數夠了沒,12345678…等) 文章都會直接移除不另行通知。此外,涉及違反法律之言論 (如人身攻擊、公開毀謗等),本站將完全配合檢調單位調查。"

1.主要是要看平台業者願不願意配合, 因為平台業者非被告
2.由於平台業者不是提共個資做不法用途, 是給警, 檢方, 不會有什麼爭議
3.某些平台業者一開始就說明了提供使用者註冊資料給有權責單位偵查

所以, 不要心存僥倖
噗  貼上去薪資單 也可以 這麼威嚇?
現在公司都會跑來 小老婆論壇 看來小老婆名氣已經很大
這樣有啥損害公司 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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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單跟薪資結構表示不一樣的東西  發表於 2016-5-5 16:40
我也不懂@@ 或許太詳細.......  發表於 2016-5-4 20:53
38#
zzyes 2016-5-4 17:55 只看這個作者
快快快.要告就快告.讓檢察官去查.就怕你沒告贏謠言變事實
zzyes 發表於 2016-5-4 17:55 非常機車有限公司-聲明稿-針對帳號:q07mrp40 之網友3998
快快快.要告就快告.讓檢察官去查.就怕你沒告贏謠言變事實

不能同意你再多了......

現在是po個薪資結構就造成營業損害,請問他有營利了嗎?還是有造成他人營利?

再者,

如果你公司真的認為他散播謠言,何不在這裡開誠布公你的"專業"SOP,讓大眾公評!!

為何要一個一個"打電話"去聽你們說明呢??

別再動不動就"恐嚇",造成他人"心生恐懼"

因為這樣只會讓大家對你店更反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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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4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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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想知道非常機車自己有沒有法律顧問 罪證確鑿話應該已經動作了不會來這邊才對@@  發表於 2016-5-4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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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這樣讓人越反感了~~~  發表於 2016-5-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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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  發表於 2016-5-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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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4 18:48
如果真的是假資料,我相信公司方面一定不會這麼氣急敗壞的要揪人出來
可見網友爆料的內容有一定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