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直行機車禁行機車道撞到對向違規左轉汽車問題請教

来源: swsesr 2016-4-13 19:44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12 8331
本文章最後由 swsesr 於 2016-4-13 20:17 編輯

大約一個月前發生的車禍,因為出車禍之後到別的縣市才有人照顧所以還沒去申請初判表,
但我想知道,對方汽車駕駛人是沒依照綠燈左轉指示燈就先轉,我騎機車騎在快車道而且又超速,
請問這樣是誰錯比較多?!

雙方只有強制險,所有沒有保險理賠車子費用。
對方沒受傷,我是左膝蓋有裂痕,雙膝蓋擦傷。

因為我朋友一直強調機車在禁行機車道沒路權,所以我不知道到底是誰錯比較多.

給個讚

讚: 5.0
讚: 5
開庭問法官啊!  發表於 2016-4-14 11:04
收藏
收藏0

網友回覆12

跳到指定樓層
2#
雲遊台灣 2016-4-13 20:00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對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是為肇事主因

貴方超速,為肇事次因

給個讚

讚: 5.0
讚: 5
沒錯 , 但肇責比例呢?  發表於 2016-4-13 20:33
3#
swsesr 2016-4-13 20:10 只看這個作者
因為我朋友一直強調機車在禁行機車道沒路權,所以我不知道到底是誰錯比較多
大約一個月前發生的車禍,因為出車禍之後到別的縣市才有人照顧所以還沒去申請初判表,
但我想知道,對方汽車駕駛人是沒依照綠燈左轉指示燈就先轉,我騎機車騎在快車道而且又超速,
請問這樣是誰錯比較多?!

雙方只有強制險,所有沒有保險理賠車子費用。
對方沒受傷,我是左膝蓋有裂痕,雙膝蓋擦傷。
通常是本案汽車的駕駛行為為肇事的主因;機車為次因.

附錄本文的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
      左、右轉。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
    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
    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
(三)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
      燈皆禁止通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4 條:
號誌鏡面與圖案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右轉箭頭水平向右,左轉箭頭水平向左,
    直行箭頭垂直向上。如路型特殊時得調整箭頭所指方向。每鏡面之圖
    案只能有單一箭頭圖案,且鏡面之圖案可供清晰辨識。其鏡面規格以
    使用直徑三十公分者為宜。圖例如下: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紅燈鏡面用「站立行人」圖案;綠燈鏡面用靜態或動
    態「行走行人」圖案。鏡面之圖案須可供清晰辨識。行人專用號誌於
    每一燈面之鏡面或其他適當位置,得附設可顯示數字之倒數計時顯示
    器。其邊長應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鏡面相同,顯示之顏色應為黃色或與
    行人專用號誌燈號顯示相同之顏色。圖例如下: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紅燈鏡面,用叉形圖案;綠燈鏡面,用垂直向下之箭
    頭圖案;黃燈鏡面,用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之箭頭圖案。鏡面之圖
    案須可供清晰辨識。鏡面之邊長,於一般道路以使用三十公分為宜;
    於高(快)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視實際情況定之。圖例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8 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
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6-4-13 21:56
參與人數 1紅利點數 +5 收起 理由
agua187 + 5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5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禁行機車不會影響車禍賠償的問題,如果你是直行車且行駛在禁行機車道、還是對方錯比較大~~~

完全不影響車禍賠償比例問題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6-4-13 21:55
6#
swsesr 2016-4-13 21:02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了解了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妳行駛 禁行機車道  只是違規  也就是如果有紅單 付掉就好

跟本次車禍 沒有關西  跟肇事比率也沒有關西

不要聽妳朋友隨便說說
肇事責任只有分主次因

責任比例則是賠償時,由雙方合意,或者法官裁判的 .

一般來說,大概是 7:3 來區分,但是這不是絕對,因為你可以談 9:2 8:2 7:3 6:4
看你的功力
我有兩次撞到對向左轉車輛
都是撞到右後車門
對方全賠(機車修到好+看病費用)
但我都騎在慢車道或機車道給你參考吧

人都只有皮肉擦傷跟挫傷
其實就是預防性駕駛的觀念才沒受重傷
10#
swsesr 2016-4-14 09:04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感謝各位的分享的經驗,我了解更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