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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邊查手機地圖卻反而被開單? 怎麼避免

来源: 問題 howardd732 2016-4-5 13:25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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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pttbiker板, 蠻好奇到底現在騎車或未熄火時摸手機被開單的狀況, 到底正當性如何呢?
有經驗的網友們可以分享一下嗎?
如果用手機架, 手有去摸手機有沒有被開單的危險? 還是說乾脆就用內裝式機車藍芽耳機聽導航最保險? 謝謝

作者karst10607 (yoyo祝我好運)
看板biker
標題[問題] 在路邊查手機地圖卻反而被開單
時間Sat Mar 19 13:18:55 2016
內文相同,連結內有警方錄製的影片和裁決書回函照片http://fall-cicada.blogspot.tw/2016/03/blog-post_19.html
我想請問申訴的方式和這樣開單是否不合理? 如影片證據所證實,其實騎士在便利商店旁邊,車子是發動狀態,用手機查閱地圖。 這個警察就跑過來說你違法了,而且他長期專門在這路口搞這種開單,不是在紅綠燈旁邊 抓真正騎車過來或開車過來等紅燈時弄手機的,乖乖靠在路邊查手機地圖的反而是他的業 績來源。這條法律有很大的問題。 這實在有夠漚!本來就為了怕被罰而停在路邊看地圖,卻反而被罰! 我多次抗辯,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得到的回覆卻是「即使開單有疏失,但你一樣要繳交 罰款。因為你違規屬實,警察的濫用權利與否不是我們能懲罰或取消本罰單的原因」 這是我翻譯他的官樣回覆得到的結論 「因交通違規舉發執行係屬警察機關職權範圍,除其行使舉發之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 或濫用權利之情形,本處僅得依法作有限之裁處,本案前既經原舉發機關重新審查後表示 違規屬實,故應仍依規定裁處…」 令人懷疑是我們的行政救濟程序到底有沒有用?這樣的邏輯就等同,只要警察開單,不管 法律是否有問題或他的開單行為是否有瑕疵,你申訴都沒用。 請問我應該怎麼上訴呢?要我們上法院當然沒問題,只是有無類似的上法院經驗可以分享 ,該怎麼說。我是要強調警察開單的方式有瑕疵,還是這個法律本意良善,但執行起來根 本是惡法,只罰到安全的用路人,但騎車或開車玩手機傳簡訊的卻完全罰不到? 哪一種在法院上勝率比較大? 這裡我提供最後一次的申訴回覆內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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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26

跳到指定樓層
就是有牌流氓........熄火查地圖吧 XD
裝手機架,這條本來就很模糊了,一堆紅燈玩手機的也沒看賊頭抓過
3#
singer 2016-4-5 13:50 只看這個作者
直接上法院走行政訴訟

這個不是開錯, 或者罰單有問題
執法程序的問題交給法院比較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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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4-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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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4-6 09:05
singer 發表於 2016-4-5 13:50 在路邊查手機地圖卻反而被開單? 怎麼避免8999
直接上法院走行政訴訟

這個不是開錯, 或者罰單有問題

正解,因為程序的問題、只有法院有能力解決,畢竟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裁決通常是遵重交通警察分隊的決定,
而且交通裁決事件的撤銷訴訟裁判,可以不用經過言詞辯論的程序,所以不用擔心曠日長久的問題,
只要在接獲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的三十天不會因為國定或例行假日改變的法定期間以內,
直接以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向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預繳三百元裁判費及訴狀提起即可,
算是行為人對於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行政裁量權或裁處權有疑義的時候最好的辦法.

附錄交通勤務警察在取締類似案件的基準: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2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
,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
規定。
5#
abo44 2016-4-5 14:44 只看這個作者
如果要用手機導航的話
我都會停路旁 把中柱踩起來
我也懶得熄火了
停路邊、熄火、下車
7#
ned535 2016-4-5 16:25 只看這個作者
這還要注意停車位置是否為紅/黃線?

臨停熄火罰, 沒熄火用手機罰, 隨便都可以開你一條.
若單純依據連結的影片來看,救濟成功的機率並不高~~
     警方的說法應會是:因為該騎士車輛於路口停滯,且車輛保持隨時可行駛之狀態(可於取締影片中查看得知),並不符合《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中之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之狀態~~
     因為影片中車主的車頭與停車位置是在路口且是在一般可正常行駛的道路面積上,若車主的車頭是朝向商店或是在影片中路燈基座的後方,或是已有中(側)柱駐車,就可依此舉證車主是符合上述"停車穩妥靜止之狀態",所以車主要如何於訴狀中,陳述對己方有利的說法,會是比較重要且需要注意的~~

另附上高等法院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說明的完整版,請參考:
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
自101年9月6日起,有關該管交通違規裁決事件,民眾不服舉發事實者,除可於接獲罰單15日內先向原舉發機關或該所提出申訴(民眾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所提起之申訴,無須繳納費用。)外,亦可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救濟後,因行政訴訟係有償制,故民眾在起訴前需向地方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者,裁判費為每件新臺幣750元。裁判費日後由敗訴者負擔。


另以上論述僅供參考,而非任何訴訟或申訴之依據或引述之用,若因此衍生任何法律相關問題,本人概不負責~~~~
我記得新聞之前有因為這條法規做說明,不知道現在是否還是正確的
只要你路邊停車不是紅線或黃線,熄火就可以直接使用手機
那你不想要熄火的話,只要你手機裝置不是手持,他都不可以開罰
所以你用手機架OK,我記得是這樣。
呵呵..警察也鑽法律漏洞...半夜常常在跑....也常常遇到下班的員警騎自己的機車回家在要兩段式左轉路口照常直接左轉...警車經過看到也不會攔他吧....沒辦法..人家有免死金牌死老百姓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