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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機車"優先"車道一點都不"優先"了?

来源: Karherine 2016-4-1 22:05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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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Karherine 於 2016-4-1 22:05 編輯

日前看到有人因為行駛禁行機車道被員警開罰
那來看看行駛機車道會遇到什麼問題呢



我已經騎在政府施捨給機車族的車道了,為什麼前面停等的汽車都不讓我通過
難道這不是所謂的機車"優先"車道嗎?

我想問的是 車道畫設禁行機車,優先專用道又都是違停車
白牌機車該騎在什麼地方才能安全又不被開罰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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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不適第一天出生在台灣  發表於 2016-4-2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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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禁行機車簡簡單單 路邊違停太難所以根本不抓  發表於 2016-4-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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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4-2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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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645703 + 1
ufjk0816 + 5 真的會氣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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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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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是名詞也是形容詞
騎機車行駛機車的優先道,遇到更"機車"的也是得閃遠些,免的被撞
"機車優先"的意思就是"越機車的越優先"
跟"禁"只禁一種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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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4-11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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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直突破我的盲腸到了天際...  發表於 2016-4-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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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4-2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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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4-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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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4-2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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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931919378 + 5 不加分不行
黑色湯姆 + 1
radium + 5 這邊有五分,跪求您收下
BMW-M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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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機車"優先"
是"機車"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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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成" 機車優先禮讓道 "  發表於 2016-4-2 16:06
不爽就檢舉 反正很簡單
歡迎加入檢舉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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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我是用照片檢舉 難怪不會成立  發表於 2016-4-2 00:29
你要用行車紀錄器「錄影」,證明車子是停止狀態就能開罰  發表於 2016-4-1 23:48
早就加入了 只不過類似案件,警方都會以無法證明是否有人在車上 不開單  發表於 2016-4-1 23:03
這跟「行人優先」一樣,沒有強制力的規定,純粹是個屁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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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優先"只是個安慰口號, "禁行機車"可是非常札實  發表於 2016-4-2 09:23
樓主在後面叭了五分鐘了,那幾台四輪可是一動也不動的!如果地上有「禁行汽車」四字,我想四輪駕駛的反應可能會不一樣~  發表於 2016-4-1 23:45
撞到是另一回事!重點是機車根本無法優先啊…  發表於 2016-4-1 23:43
可是你撞到他就有問題,可是影片這個,撞到可能後面的車還有錯!!  發表於 2016-4-1 23:40
6#
abo44 2016-4-1 23:52 只看這個作者
4輪表示 老子在車上吹冷氣爽爽
你這白吃2輪的在後面叭甚麼喇叭
沒聽到啦
如果遇到此事件
建議報警比較快
不知道 前面是黑頭車 還會不會這樣按喇叭為什麼機車"優先"車道一點都不"優先"了?24
據檢舉達人說
現在違停除非要證明人不在車上,不然要超過3分鐘才行

以下是我猜的
為什麼上面的不禁止汽車用深色的玻璃貼呢
9成的原因絕對不是防止違停時被照到裡面沒人
而是.....
他們偷吃時就不會被狗仔拍到
就算被拍到開進qk
也絕對會說選民服務或是肚子痛去拉屎為什麼機車"優先"車道一點都不"優先"了?1128
首先我覺得還是要逐字逐句的看條文會比較好

「機車優先道」「優先道」字眼,應沒有排除其他種車輛使用意思,只要優先道上的車況、空間許可下,其他車種當然也可順道行駛,但遇前方機車慢速、擋道,不得超車或按鳴喇叭催促。 所以是沒有「完全排除」的意味存在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5條)
所以小小的開一下是不違法的(因為舉證太過困難),不過再怎麼說這條機車優先道都是車道,所以是適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看影片中因該是屬於在"車道"上違規停車的狀態

因為
(一)「臨時停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二)「停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三)車輛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人行道邊緣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臨時停車 時,則不得超過60公分,大型車輛則不得超過了10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或臨時停車 時,則以左側輪胎為準。
(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項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如果停在車道上還不算是話)
(五)順便一提的前前面那台一樣可以用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所以真的要搞人的話就,先拍三分鐘以上,再來是拿出捲尺去量他剛剛的位子離路邊有幾公分,當然的這絕對不要被發現喔!・ิ≖ ω ≖・ิ✧

10#
pst17 2016-4-2 05:17 只看這個作者
killpeople 發表於 2016-4-2 02:12 為什麼機車"優先"車道一點都不"優先"了?224
據檢舉達人說
現在違停除非要證明人不在車上,不然要超過3分鐘才行

這種甚麼證明人不再車上....超過三分鐘也是白目的規定.

不管怎樣,應該是不得妨礙其他用路人的路權為前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