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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申訴可行性?

11#
廷咩 2016-3-31 14:47 只看這個作者
可以申訴哦
主張車道被公車佔用
迫不得已行駛內側車道
但是這邊有公車站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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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31 17:14
可以線上申訴

不合理的東西

不要讓政府這麼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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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31 17:14
但是現場確實是三車道,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申訴可行性?1529

而且行為人有防止發生的義務,



不過樓主如果有客觀,而且具體的事實,例如:有行車紀錄器的畫面,
能夠證明在當時有違反第 4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的行為是出自於萬不得已的時候,
雖然是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行政裁量權,並且有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的機率是微乎其微,
還是能夠在應到案日期前往應到案處所,填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到案聽候裁決.

行政罰法第 10 條: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
務。

行政罰法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例如: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
    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
    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行政罰法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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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4-2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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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禁行機車」,硬畫出三車道(最外側根本不能用)  發表於 2016-4-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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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三車道!!!!???? 最右邊是路肩吧....那麼小= = 行車紀錄器的話....現在3/31了...3/9早洗掉了...我會針對大大堤的法規再研究看看的 謝謝你   發表於 2016-3-31 19:48
其實我是三重人,所以街景圖不是反方向,就算是對向單號的重新路二段也是相同的車道數.  發表於 2016-3-31 19:44
其實你截的這張圖反方向。  發表於 2016-3-31 19:24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可以去申訴,主張外側車道已經被公車給佔據無法行駛 .

奇怪,台北市已經盡量少拍這樣外側有公車佔道的照片了,新北市還是這樣搶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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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31 19:35
這啥慢車道阿 直接畫一個公車專用在那邊 騎個屁渣阿 那邊不適臨停就是一堆三寶 到底誰會趕騎在外側車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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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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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31 19:35
加油吧
我覺得申訴會被退回
畢竟不是"不得已"
(立如施工封路/一個無法移動的物品擋住道路)
"停等"這個理由比你現況事實強烈多了
畢竟公車載客是暫時的

吸廢氣很危險不舒服?
政府才不理你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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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車機車 vs 柴油公車,不知哪個廢氣比較嚴重  發表於 2016-4-1 10:30
那段路畫禁行機車真的很瞎

慢車道跟沒有一樣

公車進站出站又會直接吃掉一個甚至兩個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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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喔 應該說中正路-重新路都是這樣..  發表於 2016-3-3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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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31 19:36
檢舉這種的真的很沒人性
樓主節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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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31 19:36
重點是一台汽車都沒有阿...
離右車道太遠了
申訴是你的權力
但機會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