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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

如題小弟之前發生車禍,在今天收到鑑定委員會的開會通知單
舊文在這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489126-1-1.html
初判表示辦定如下
汽車是:支線轉彎車未禮讓幹道直行車
我方機車是:向左偏移時未注意安全間距
後方機車是:疑似超速行駛
今天申請鑑定的是後方機車
通知單有寫到無法出席可以直接寫意見在發言紀錄內,然後再傳真
我的問題是
參加有什麼人可以陪同呢?
需要帶什麼東西嗎?(現場照片跟初判表等等嗎?可是這些不是大家都有嗎?)
我可以選擇不參加嗎?還是參加會比較有利呢?
進去只是把事故發生經過敘述一次嗎?會不會敘述完反而更糟
之後判賠只能以車鑑會這張去理賠嗎?

再麻煩各位回復了,感謝
如果樓主沒有特殊,例如:重傷、出國、兵役...云云的原因,
通常是當事人建議出席,以免在出席或列席的人員對於案情有疑義的時候,採用其他人的陳述或資料直接鑑定,錯失陳述的良機.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6 條:                鑑定委員會舉行鑑定會議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
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
二、現場目擊證人。
三、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 (構) 人員。
四、專家學者。
五、其他有關機關之專業人員。
開會時主席及委員應態度和藹,並給予當事人以充分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之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
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當事人、代理人或家屬均不能列席時,鑑定委
員會得採用其他有關人員之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但案情重大或情節
欠明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於申請鑑定後,得向鑑定委員會以書面或於鑑定會議以言詞陳明為當
事人之輔佐人,惟死亡車禍案件,得以相關公益社團之代表人為當事人之
輔佐人。輔佐人得在鑑定會議陳述意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7 條:               
鑑定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
三、案件鑑定程序如次:
(一) 承辦單位必要時並得請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或相關機關 (構)
      人員說明案情。
(二) 各方當事人報告事故經過情形。
(三) 列席人員補充說明。
(四) 出席委 (職) 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
      ,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
      紀錄附卷備查。
(五) 現場目擊證人報告。
(六) 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 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
      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八) 主席歸納委員鑑定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
      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
    同敘明。
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鑑定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若無法作成結論,由工作人員針
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如資料欠缺無法鑑定事故原
因時,得不予鑑定或作成分析意見回復囑託者及當事人參考。

法規來源: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7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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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6-3-4 21:11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3935
如果樓主沒有特殊,例如:重傷、出國、兵役...云云的原因,
通常是當事人建議出席,以免在出席或列席的人員 ...

那像我的乘客也應該去到場出席嗎?
d59005 發表於 2016-3-2 23:17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3593
我之前有陪朋友參與過(我是沒說話,因為我不是當事人,他們也會問現場在座誰是當事人,我只是在旁邊跟朋友 ...

那現場是主席會一一詢問經過嗎?,還是會變成辯論大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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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於變成辯論大會,除非大家都不太理智,還有委員會也會請大家冷靜.守秩序  發表於 2016-3-5 10:10
鑑定委員會若能出席就盡量出席
結果才會偏向你所期待的方向
這份報告出來後再去談賠償問題
若私下無法和解那就走法院
讓法院去仲介誰要賠償權重

以上警廣法律小常識聽到的........

多聽警廣也有好處法律小單元很受用呀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7530

若鑑定報告與事實偏差很大,走法院程序再鑑定的案例也不少
這樣拖的時間更長,往往超過一~三年.............黑髮搞到白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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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5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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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1288 發表於 2016-3-4 23:25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2685
那像我的乘客也應該去到場出席嗎?

如果乘客的姓名有出現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例如:乘客的身體有受傷、財產有受損的時候,
通常也同樣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舉行鑑定會議的書面通知列席的文書,
因為與樓主一樣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


葡萄不一樣 發表於 2016-3-5 04:55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1265
鑑定委員會若能出席就盡量出席
結果才會偏向你所期待的方向
這份報告出來後再去談賠償問題

才三個月已經覺得夠久了
好的我會多聽的感謝
和解應該要再約到區公所之類的才成立嗎?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6-3-5 14:18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7015
如果乘客的姓名有出現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例如:乘客的身體有受傷、財產有受損的時候,
通常 ...

好的謝謝
那如果不出席是把事情經過全部寫在那張紙上然後傳真給處理的單位嗎?
FF1288 發表於 2016-3-5 23:24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788
才三個月已經覺得夠久了
好的我會多聽的感謝
和解應該要再約到區公所之類的才成立嗎? ...

可自行約到公共場所都行,當然若有第三方見證人更好(如:鄰里辦),契約書內容一定要寫和解OOXX放棄後續追訴之類的句子




以下是律師給的範本

同意書
甲方(即肇事者) OOO
乙方(即受害者) OOO
為甲方撞傷乙方造成之損害,就以下內容表示同意:
一、        醫療費用部分
(一)甲方同意先給付           萬元整作為乙方部分醫療費用(包括但不限住院費用、手術費用、看護費用等)支出,爾後此筆費用若不足以支付,甲方應再行給付至滿足乙方住院治療期間及出院後復健所需之費用。
(二)乙方應提供一切住院醫療及出院後復健等相關收據予甲方。
(三)強制險部份之賠償,乙方應提供相關收據並配合甲方辦理,其所得之賠償金額由甲方領取,乙方不得再行要求。
二、        理賠部分
因乙方仍在治療階段,為雙方之便,甲方願待其出院後再行協商。
三、        違約事項
(一)        前二條約定,甲方如有違反,乙方將保留一切法律責任,向甲方提起民、刑法訴追。
(二)        雙方約定若有訴訟進行,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四、本同意書作成一式二份,由雙方各自保存。若將來有更改其內容之必要,須經雙方同意,未經雙方同意即違反本同意書,即無效。

立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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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發表於 2016-3-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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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1288 發表於 2016-3-5 23:25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7545
好的謝謝
那如果不出席是把事情經過全部寫在那張紙上然後傳真給處理的單位嗎? ...

大大不考慮自己或委託家人列席嗎.
FF1288 發表於 2016-3-5 23:24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5595
才三個月已經覺得夠久了
好的我會多聽的感謝
和解應該要再約到區公所之類的才成立嗎? ...

大大有考慮調解嗎,
因為調解有以下的好處,例如: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而且調解成立的時候,樓主只要簽名即可,
不用再煞費苦心草擬和解的契約,還是擔心有無效或得以撤銷的理由: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
所。

法規來源:
鑑定委員會是否該出席6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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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