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tu 發表於 2016-2-17 20:17 ![更換機油引擎大聲9275]()
關於保固可能是自己方面疏失, 這方面經驗不足不知道可以這樣要求店家
感謝你的提醒, 會在跟老闆商討看看 ...
20年前就已經被糾正過的相關權利怎麼到現在還有人活在過去,復古嗎~~~~~~~~~~~~~~
車廠不得規定”不准使用自備機油”相關資料如下:
1. 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 這違反公交法:
公平會早已發文車廠,不得以未使用原廠機油為由,拒絕提供保固,
除非能證明此損害是劣等機油所引起,
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如此已違反了公交法第19條第六款及第24條:
‧ 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 其交易之行為。
(案例說明:…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者,其限制之要求於上游事業能提出公正客觀之證明?
證實下游事業為客戶修護保養時,若不以原廠零件提供服務將危及公眾安全者,得認有正當理由…)
‧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案例說明:…就業者行為觀之,可謂以不正當方法,使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之交易條款,剝奪車主
自主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且已損及其他xxx招攬汽車xxx之交易機會,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禁
止之足以影響汽車xxx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2.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適法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報,八十五年,第二期,一七五~一七六頁
公平交易委員會導正案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導正案
85.1.3.第二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85.1.19(85)公貳字第八四0二0二五─00二號函分行
一、關於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適法性,經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三日第二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指定潤滑油之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
限定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行為,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
關規範之虞。
惟若係限定特定廠牌潤滑油, 違反即取消保證(保固)責任,或保證(保固)責任的免責範圍過當,均已
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搭售或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序之顥失公平行為規範,惟考量
各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行為為業內普遍既存之現象,援採行業導正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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