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看看
如果是原廠管可是遇到警察硬要開單的話
可以用民眾異議紀錄表嗎?
看大部份好像都用在盤查上...不曉得這種的是否也有通用? 但是交通勤務警察在當事人有表示異議,例如:我這個是原廠排氣管...的時候,
大多是函請車籍地的監理所,通知機車的所有人臨時檢驗,
所以也順水推舟了類似的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
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
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
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十年以上或行駛有安
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
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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