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發生車禍製作完筆錄後,警察原申請調解地點為事發地的調解委員會,但有鑑於離我居住地太遠,是否能申請改在我居住地的調解委員會? 如果樓主是申請人,必須與對造有合意.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保險已將醫療部分出險後,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賠償金額需要加上醫療部分還是需要扣除? 通常是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然有民事不當得利的疑慮,
因為保險人的給付是視為對造損害賠償樓主的一個部分,
但是在金額不足以支付被害人醫療傷害費用的時候,還是能夠請求損害賠償義務人補足.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 32 條: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調解成立,在和解金收到後才在和解書上簽名,還是當下成立後就需簽名了? 如果您們成立調解的條件是小錢或小事的時候,
通常是建議俗諺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畢竟損害賠償義務人不一定有例如:動產、不動產、薪水...的資源能夠強制執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若調解不成立,是否才走向法律途徑還是在調解時就能先提出告訴? 其實告訴人是可以在調解不成立的時候,惠請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但是在多多益辦的考量,通常是建議再調解,避免有俗諺拿著雞毛當令箭的疑慮.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
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若走向法路途徑,在民法上提出損害賠償,在刑法上提出過失傷害(已有去醫院驗傷),是否只能提出前兩項告訴? 如果告訴人是採取刑事的公訴,
可以在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的時候,提起附帶民事的訴訟,
避免當事人有多頭馬車的情況,亦能節省裁判的費用及享有同時判決的便利,
但是法官是裁定案件移送民事庭的時候,例外,因為告訴人不能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7-048.doc
刑事訴訟法第 505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
條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501 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
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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