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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地點及相關疑問

来源: Creator 2016-1-2 23:24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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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發生車禍製作完筆錄後,警察原申請調解地點為事發地的調解委員會,但有鑑於離我居住地太遠,是否能申請改在我居住地的調解委員會?

保險已將醫療部分出險後,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賠償金額需要加上醫療部分還是需要扣除?

若調解成立,在和解金收到後才在和解書上簽名,還是當下成立後就需簽名了?

若調解不成立,是否才走向法律途徑還是在調解時就能先提出告訴?

若走向法路途徑,在民法上提出損害賠償,在刑法上提出過失傷害(已有去醫院驗傷),是否只能提出前兩項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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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在發生地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既為調解...雙方達成共識當場就應把該賠償之所有金額收取後雙方簽名各一份存底...另一份調委會將送警察單位...
調解失敗...一樣調委會承送警察單位...一是雙方再度約時間通知調委會再度調解...一是只能提出民事告訴....
請問在發生車禍製作完筆錄後,警察原申請調解地點為事發地的調解委員會,但有鑑於離我居住地太遠,是否能申請改在我居住地的調解委員會?
如果樓主是申請人,必須與對造有合意.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保險已將醫療部分出險後,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賠償金額需要加上醫療部分還是需要扣除?
通常是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然有民事不當得利的疑慮,
因為保險人的給付是視為對造損害賠償樓主的一個部分,
但是在金額不足以支付被害人醫療傷害費用的時候,還是能夠請求損害賠償義務人補足.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 32 條: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調解成立,在和解金收到後才在和解書上簽名,還是當下成立後就需簽名了?
如果您們成立調解的條件是小錢或小事的時候,
通常是建議俗諺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畢竟損害賠償義務人不一定有例如:動產、不動產、薪水...的資源能夠強制執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若調解不成立,是否才走向法律途徑還是在調解時就能先提出告訴?
其實告訴人是可以在調解不成立的時候,惠請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但是在多多益辦的考量,通常是建議再調解,避免有俗諺拿著雞毛當令箭的疑慮.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
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若走向法路途徑,在民法上提出損害賠償,在刑法上提出過失傷害(已有去醫院驗傷),是否只能提出前兩項告訴?
如果告訴人是採取刑事的公訴,
可以在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的時候,提起附帶民事的訴訟,
避免當事人有多頭馬車的情況,亦能節省裁判的費用及享有同時判決的便利,
但是法官是裁定案件移送民事庭的時候,例外,因為告訴人不能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7-048.doc

刑事訴訟法第 505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零四
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501 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
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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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ua187 + 5 不加分不行
Creator + 5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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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再請問幾個問題:

調解前是否能先將車輛修復,再用報價單及修復後的工單來提出金額賠償?

還是車輛不能先修復,要在和解完成後才能做修復的動作?
Creator 發表於 2016-1-3 18:51 調解地點及相關疑問6570
再請問幾個問題:

調解前是否能先將車輛修復,再用報價單及修復後的工單來提出金額賠償?

yes
但是不諱言,兩造也容易在綠字的議題上面爭執,
所以樓主的機車,如果無修復的迫切性,
通常是建議當事人不妨在調解以後再決定.

民法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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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6#
FF1288 2016-1-12 22:41 只看這個作者
不好意思,有相同情況,借問一下

若對方是以保險公司賠償為主,但是對方保險公司說:要我修車完的收據才能賠償我,這種情況向我能先向對方索取修車費用嗎?
(不然我沒這麼多錢可以修)
FF1288 發表於 2016-1-12 22:41 調解地點及相關疑問7272
不好意思,有相同情況,借問一下

若對方是以保險公司賠償為主,但是對方保險公司說:要我修車完的收據才能 ...

其實兄臺列舉的情況,通通是可行的方式,尤其是請求權人的身體有受傷、手頭不寬裕的時候,
所以也能夠與對造的保險人商量,能否先檢送估價單,然後在機車維修完畢以後,
自己再檢具店家的發票或收據備考,或惠請您們直接支付於店家的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