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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使用者不喜歡這個留言spa • 5小時前 檢舉不當使用
派遣制 就是低薪的元兇。
責任制 就是超時工作的元兇。
企業敢叫員工超時工作,苛扣加班費就是因為罰責太輕。
在台灣還有人不知道嗎? 勞工政策最重要的就是廢除責任制與派遣制,與修法重罰違反勞基法的罰則。
覺得先別說替台灣勞工加薪,還是先重罰違反勞基法的雇主還比較實在。
為什麼員工會需要加班? 甚至超時工作?
沒訂單、沒客人、員工都閒到放無薪假,有些還要裁員了,怎麼還會需要加班?
請問政府,假設公司有訂單、有客人、有盈收、有賺錢、這樣還違反勞基法未依規定給加班費,甚至人力不足還不徵人叫員工超時工作,該不該重罰?
我覺得台灣對於那些超時工作,A員工加班費的公司罰則實在太輕了,有必要加重罰則,還要一案一罰,與一人一罰、同次勞檢中幾個員工被違反「工時」及「休假」相關規定,與「未依規定給加班費」「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就罰幾次。
例如 - 同次勞檢中10個員工「未依規定給加班費」,就連罰10次。這10個員工也「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再連罰10次。
還要追蹤稽查,而且除了加重罰則外,最重要的是★★★★★查到底A了多少金額的加班費? 並把苛扣的加班費通通吐出來還給員工。還有員工的特休與補休未休完的假,也要換成加班費還給員工★★★★★。
苛扣員工的加班費通通還給員工,這雖然稱不上加薪,但也算替勞工與上班族拿回該拿的收入了。
我覺得也該修法,增加勞基法講習。
勞動部和地方勞動局開設勞基法講習,對於連續違反勞基法的公司,必須強制雇主須在指定日期,按照規定日期去上勞基法講習課程。
如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勞基法講習者也要處罰。
在我觀察勞動環境通常來說 -
外國的勞工是向資方爭取加薪與福利,台灣的勞工是向政府爭取加薪與福利。
勞動部也該教育勞工如何組工會,運用工會的力量與資方協商種種勞資問題,這才是正常國家該有的勞工政策。
否則不管換誰執政,都會出現跟政府要求加薪與福利的勞工,政府能幫每個勞工都爭取加薪與福利嗎?
我覺得還可開放檢舉違反勞基法獎金,並鼓勵勞工勇敢檢舉雇主。
還可鼓勵聯合檢舉,一個人不敢檢舉可以聯合多人一起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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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還搞個責任制,勞方超時工作有礙健康,請問當資方不顧勞方的健康,勞方還會對這樣的資方有向心力嗎?
責任制根本該廢除,正常的作息是人必須的生理條件。
討論責任制之前請先搜尋「 酒後駕車 疲勞駕駛 」。
人在疲倦的情況下專注力不集中反應力變慢,在這情況下還要開車,其實跟喝酒後開車是相同危險的。
台灣現行的責任制大部分的情況就是工時長,工時長首先就是疲倦,身體最直接的狀況就是專注力不集中反應力變慢,偏偏很多責任制規定的工作,都是需要高專注力與反應力好的工作,請問責任制這個制度有考慮過人類身體基本需求 (休息) 嗎? 國家替這些工作設定責任制,請問是否考慮過這些責任制工作的人很可能因為疲倦而導致出錯?
還可搜尋「 慢性疲勞症候群 」。疲勞是會累積的,難道台灣的經濟要靠血汗去完成嗎?
關於勞工的責任制,我覺的天底下所有受雇人員都有該盡的責任,而這個責任內容是可以在8小時內完成或告一個段落的責任範圍,絕不是要員工超時、超量、事情多到做不完的責任範圍,所以我覺得勞工的責任制根本該廢除,員工不足就該多請員工這是資方的責任。
有人會問:資方與勞方怎麼認定8小時該完成多少工作?
我只能說:勞方是經過資方面試應徵進來的,資方理應知道員工的能力,所以沒有完成效率上之問題,因為員工是什麼程度? 能做多少事? 已經經過資方認可了(面試錄取),所以資方必須承擔勞方的效率。
其實大部分的情況下,什麼樣的薪水與福利請什麼樣的員工,提高薪水與福利還怕請不到能力強的員工嗎?
" 工作沒效率導致加班" ?
員工加班的原因很多,假設是因為人力不足而導致必須加班,我覺得這句話要反過來說 。
" 加班而導致工作沒效率"。
該在正常下班前完成的工作未完成,那就是延後完成工作,等於是耽誤正常工作進度。現在職場工作很多都是環環相扣,上個員工耽誤下個員工,下個員工再耽誤到其他員工。當很多員工都互相耽誤的時後,整體效率必然低弱。
假設是因為人力不足而造成的沒效率原因,我覺得最該負責的是能夠決定人事的長官。
需要員工加班就給員工加班費,公司員工不夠就補足缺額,24小時都需要人員工作的就用三班輪班,責任制根本不該存在。
員工的責任是在8小時內做好該做的事情.不是用冠上個責任制由現有人力去一直做。
聽說還有一些公司會對勞動檢查人員說員工是"自願加班",請問誰相信?
1.在我認識得人之中沒人喜歡加班,誰喜歡加班?
2.即使有人缺錢要多加班賺加班費,公司也有責任不准員工加太多班,因為過長的工時除了對員工不健康外,人在疲勞下工作難保不會做出錯誤的判斷,到時候還會造成公司的損失,超時工作不利員工更不利公司。
我覺得當員工碰到公司是遇缺不補,而導致人力不足的情況,讓員工的工作負荷越來越多,這時員工一定要叫公司趕快補足人,因為人的體力與能力是有限的,在忙 碌的8小時工作後,還要集中精神去加班工作,還能不能專心? 多出來的事做的好嗎? 會不會疲勞而導致出錯? 事情多到做不完被責怪的是不是還是員工?
更何況補足缺額是資方該盡的責任,資方的責任憑什麼加諸在勞方的身上?
政府要增加就業,增加就業最快的就是三八制與重罰超時工作的公司。
常常聽說 [某某公司天天加班,員工每天工作10個小時],假設這公司有4位員工,而這公司一天則需要40個工作小時(一個員工10小時),只要政府能夠嚴格要求三八制,而這老闆必須還要再多請1人,其實減少失業率最快的就是多勞動安檢並落實三八制。
還有嚴查重罰超時工作的公司,因為公司人手不夠是要徵人而不是從現有人力去增加工時。還有違法苛扣加班費的公司也不能放過也要重罰,因為連該給的都不給了,有免費的勞力誰還會去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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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老闆資產多過於他的員工,生活上也優渥於他的員工,甚至很多老闆還住豪宅、開名車,生活上比起員工富裕很多。
老闆收入高於員工這是正常的,但是必須合理合法。
如果碰到這些日子過的很好的富老闆,還對窮員工違法苛扣加班費,叫窮員工違法超時工作,而政府又對這樣的富老闆輕罰,請問這這樣的政府不叫 ''劫貧濟富'' 那什麼叫''劫貧濟富''?
員工A了公司的錢是違法的事情,但請問公司A了員工的錢呢?
請問勞動部-對於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老闆,能不能請員工直接告老闆侵占? 並且假扣押雇主財產? 請檢調偵查到底A了多少金額的加班費? 並把A來的加班費通通還給員工?
該給員工的加班費被A了,加班費就是金錢,一個人把另一人的金錢A到自己口袋裡,請問這不算侵占什麼算侵占?
請問勞動部-對於不給加班費,又以開除或調職這種脅迫方式要求員工加班的老闆,能不能請員工直接告老闆強制罪?
下班了就是私人自由的時間,一個人用脅迫手段叫另一人做事,請問這不算強制罪什麼算強制罪?
請問勞動部-對於叫員工超時工作而導致員工過勞殘疾,或死亡的雇主,能不能用傷害罪與殺人罪移送法辦?
過勞會造成傷害嚴重會導致死亡,叫人做會造成傷害嚴重會導致死亡的事情,請問這不算傷害罪與殺人罪那什麼算傷害罪與殺人罪?
請問勞動部-對於員工出勤紀錄不實之記載的公司,導致員工加班費之損失,算不算偽造文書 ?
出勤紀錄為計算員工薪資重要依據,也可證明員工是否超時工作,如果有資方為了A加班費或逃避員工超時工作之證明,而對出勤紀錄不實記載,對勞工造成損害和損失,請問這不算偽造文書那什麼算偽造文書?
請問勞動部-對於受雇於公司的管理階層人員,為了要幫公司節省人事支出,在員工的加班費上違法苛扣,讓員工損失了加班費,算不算背信罪?
很多人喜歡拿韓國跟台灣比,據我了解韓國企業加班不給加班費除了罰款外,負責人有可能入監服刑 (有錯還請指正)。請問是不是台灣也比照辦理?
請問資方-如果員工A了公司的錢或資產,政府只處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大老闆們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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