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育庭
整理自 10/17 國內報導,警政署在 17 日修正全國交通警方處理車禍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派表」,日後交通警察處理民眾車禍不再進行肇事原因初判。
警政署交通組安全科長蔡宗益表示,依現制,駕駛遇到車禍事故報警之後,經過30個工作天能索取事故初判表,上頭會載明肇事原因,保險公司可能會以此作為賠償依據,警政署統計,有非常多基層員警反而公親變事主,反而因此遭民眾投訴,日後會將裁量權交給各地裁決所、行車事故委員會,讓基層員警專心蒐證。
其實這份初判表並沒有法律效力,既然警察沒有裁量權,警政署與各部會研討之後,下個月車禍肇事原因判動都由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是法官裁量,警方表示保險公司自己有專人依照現場圖判斷肇因,不用等初判表出來才理賠,所以出險應該不會變慢。
在此之前,今年5月警政署曾邀集交通部、公路總局等相關單位,共進行4次函詢協商,未來警方處理交通事故,新制修正「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警方將僅記載明確違規事實,現場警員將不再進行初步肇事原因判斷,希望讓警員處理車禍回歸專業蒐集資訊,讓專業鑑定單位進行肇事責任釐清,免除警方處理車禍易陷糾紛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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