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 ... e&v=cwmibfThwh4
今天傍晚上課 遇到一位 機車騎士
左轉直接衝出來 絲毫沒有停下來觀察來車的意思.....
我看到他在我眼前的當下 (腦海裡浮現撞上去的 預演畫面)
→然後下意識本能反應 右手點了一下前煞 逆操舵 向右擺動
脫離險境 心有餘悸 可恨此人 不守規矩 差點往送性命
請問... 這樣不禮讓直行車 就算沒肇事 也可以檢舉對方嗎.....?
可以,但是不諱言,通常本案有因為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的牌照號碼,導致無法查證,所以不予舉發的機率.
道路交通管理不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3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法規來源:天國法規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