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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政府單位處理申訴事件的態度

来源: seed280 2015-9-1 15:4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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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原因之前發文如下連結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481280-1-1.html

事後小弟去警局交通處申訴
連同事發經過、對方連絡電話姓名、對方承認肇事者是他爸的對話紀錄也都印出當佐證
一個禮拜後警局說要自行把這些文件轉給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所以小弟又跑一趟把文件轉寄給交通裁決處(連同公文、事發經過、對話紀錄等等)
想當然一個禮拜又過去了
這次回函有附上空白的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
因有些疑問 所以今天便致電去裁決所請教  回覆內容真有點不敢指教

因有個欄位需要對方的身分證影本 我表明手上只有對方的姓名跟連絡電話
並沒有身分證...承辦人員說一定要有對方身分證才能申訴處理
(話說我怎麼可能會有對方身分證..車子是過戶了 但是也都是把資料交給監理站人員
去辦車主、保險移轉,過戶完資料都回到自己手中 哪可能會有對方身份證咧....百思不得其解)
裁決所的承辦人員表明要想辦法連絡上對方拿到他身分證...我問所以對方擺爛不給我就沒轍?
承辦人員說是...那這是什麼鬼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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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9-2 15:04
是超速罰單,蓋蓋瑞 這跟政治有什麼關係?  發表於 2015-9-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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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大大看來很愛牽拖,動不動就可以扯政治  發表於 2015-9-2 07:58
想請問是甚麼罰則的罰單  發表於 2015-9-2 05:25
這就是官呀 先恨自己不是姓連的吧  發表於 2015-9-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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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9

跳到指定樓層
政府辦事態度就是如此,我去檢舉違法停車場逃漏稅,國睡局要我提出證據,他都已經大剌剌的把電話號碼掛在停車場旁了,寄市長信箱的回文也是鬼打牆,唉
來去找你該區服務的民代辦公室

看看民代辦公室請的免費協助律師怎麼說................

這是我們政府單位處理申訴事件的態度7851
事原因之前發文如下連結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481280-1-1.html
事後小弟去警局交通處申訴
連同事發經過、對方連絡電話姓名、對方承認肇事者是他爸的對話紀錄也都印出當佐證
一個禮拜後警局說要自行把這些文件轉給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
所以小弟又跑一趟把文件轉寄給交通裁決處(連同公文、事發經過、對話紀錄等等)
想當然一個禮拜又過去了
這次回函有附上空白的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
因有些疑問 所以今天便致電去裁決所請教  回覆內容真有點不敢指教
因有個欄位需要對方的身分證影本 我表明手上只有對方的姓名跟連絡電話
並沒有身分證...承辦人員說一定要有對方身分證才能申訴處理
(話說我怎麼可能會有對方身分證..車子是過戶了 但是也都是把資料交給監理站人員
去辦車主、保險移轉,過戶完資料都回到自己手中 哪可能會有對方身份證咧....百思不得其解)
裁決所的承辦人員表明要想辦法連絡上對方拿到他身分證...我問所以對方擺爛不給我就沒轍?承辦人員說是...那這是什麼鬼申訴?
因為樓主有過失,
道路交通管理不處罰條例第 85 條:(受逕行舉發人是機車的所有人)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
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
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
該其他人有過失。


所以對方如果不承認,甚至不願意交付國民身分證的影本,
最終裁決所還是可以處罰樓主,避免雙方各說各話,處罰單位左右為難的情況發生.
行政罰法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因此樓主如果直接請求對方給付與罰鍰相同的金額,
或許是比較快速,而且也不會對於繁文縟節的程序,覺得心灰意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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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9-2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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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9-2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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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031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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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5-9-1 20:56 這是我們政府單位處理申訴事件的態度2487
因為樓主有過失,
道路交通管理不處罰條例第 85 條:(受逕行舉發人是機車的所有人)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 ...

我也是請對方把罰單金額匯給我 我幫他去繳費
但對方態度就是封鎖 不接 不回...
再來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除了肇事者沒人格外
監理單位是否有過失?
因為對方是過戶前 試車時違規的
而過戶時又可正常過戶
直到完成過戶後才收到這張罰單 這是監理站作業疏失吧

雖然1200繳掉就沒事了 但這整個事件跟處理態度也太扯 實在不甘心阿
不知道不去繳這張罰單會如何?因為現在車子是在對方名下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5-9-1 23:01 編輯
seed280 發表於 2015-9-1 21:50 這是我們政府單位處理申訴事件的態度1540
我也是請對方把罰單金額匯給我 我幫他去繳費
但對方態度就是封鎖 不接 不回...
再來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除 ...

由於怹們不是舉發及處罰的單位,
例如:交通勤務警察在逕行舉發以後,移送駕籍地的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
而且違規的時間,應該也確實在您們過戶的前面,
所以怹們沒有疏失的地方.
如果樓主不繳納罰鍰,而且裁決處也沒有歸責於對方的時候,
除金額的加成外,通常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屬新北分屬強制執行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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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9-2 07:38
政府有附給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了 不算沒給你處理,但是對方紅單不配合你也沒皮條,因為違規對車不對人 這就是借車出問題最惹人討厭的地方..(如果照相舉發 絕對是對車主,除非是今天他有把你攔起來請明示身分證)
而且本來轉移就是雙方要同意才能過,只能算你衰小 對方不吃這條 要你吃..

不要怪政府如果隨便都不用附上證件影本 隨便都可以轉移的話,那本來沒關係的人莫名其妙被人轉依罰單 這就問題大了 所以她才會要附上證件

還有下次要給人試的話 紅單其次 請一定要對方寫 如果肇事請借車的人出事情要負起全部責任的切結書和蓋印..
來保衛自己的權益,不然他撞死人是找車主 人又躲起來的話 那車主也要負起連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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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9-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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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uei9527 發表於 2015-9-2 00:53 這是我們政府單位處理申訴事件的態度240
政府有附給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了 不算沒給你處理,但是對方紅單不配合你也沒皮條,因為違規對車不對人 這就 ...

這不會把無關係的人莫名其妙的扯進來阿
就我所知  會擾民的像是被檢舉噪音過大 政府的處理方式是  只要在隨便路上拍一台車
只要有車牌 就可以線上檢舉,而檢舉人就會莫名其妙收到驗噪音的公文
不管是幾十年完全無改的原廠買菜車還是大改成亂七八糟的車 只要被民眾拍照檢舉 就會收到公文驗噪音...照片可以顯示分貝? 這才是擾民吧

今天我有事發經過 重點是我也有對方承認是肇事者的對話紀錄!這怎麼會把不相關的人扯進來呢
難道下次在捷運上遇到帶刀揮舞的人  拍拿刀揮舞的照片給警方證實此人有危險性不能成立?
還要自己跟此有危險性的人要基本資料才能到相關單位報案?
認真說這不能算是政府的錯,這算是一個BUG  單位間的BUG
這只能說是空窗期,監理站跟警方的DATA不太可能完全無縫
警方跟戶政機構也是一樣,曾經發生過通緝犯在被剛通緝時跑去更名
還改成功

而且違規都是處罰車輛所有人居多,這跟你借朋友騎車一樣
一皮天下無難事,他不理
你也不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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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d280 發表於 2015-9-2 09:17 這是我們政府單位處理申訴事件的態度4611
這不會把無關係的人莫名其妙的扯進來阿
就我所知  會擾民的像是被檢舉噪音過大 政府的處理方式是  只要在 ...
今天我有事發經過 重點是我也有對方承認是肇事者的對話紀錄!這怎麼會把不相關的人扯進來呢

其實敝人可以了解樓主的心情,而且也經常聽聞受處罰人類似的抱怨,
但是行政的機關在行政的程序,只有裁量權或裁處權,
所以對造如果沒有心甘情願的交付國民身分證影本,通常裁決處也愛莫能助.
因此樓主檢附的對話紀錄,也許不是沒有參考的價值,
只是比較適合在民事的督促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發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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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只能認命了 謝謝指教  發表於 2015-9-2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