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車禍 疑似吃案求解

来源: zore 2015-7-15 15:0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8 2700
小弟於今年3/28號晚間發生車禍

發生經過

當時我下班要回學生宿舍時過一個十字路口側面看到一台改裝K8在那補油門等紅燈

我心想他怎麼停在人行道上(約路口3分之1了)我想說我綠燈繞過他因該沒事

結果我過去的一霎那他突然衝出來害我嚇到那時還跟他有1-2台摩托車的距離

我立刻煞車滑行出去,對方也突然加速逃逸因該市知道我摔車馬上下個紅燈在闖紅燈

當下有好心人幫我提供車牌以及叫救護車警察也來了

到醫院時警察幫我做筆錄以及測酒精濃度(實測為0)

醫師判斷右腳腳踝封閉性骨折以及多處挫傷

事後警方通知對方到案說遲遲不來

警方問要提告嗎?我說要但對方這樣有算肇事逃逸嗎?

事後看錄影帶發現根本就是他闖紅燈造成的

後面警方說要發2次通知才能提出告訴

5/2

我請警方提出告訴但說他會發通知1個月內要到案不然會發地2次

但是後面說6/20號是到案日期,當下問警方說就約6/20

當下不知道到底是怎樣想說先養好傷6/20在打電話問問看警察

6/20

打電話給負責的警員他說是6/30號才對我們作業上的疏失

突然想到5/2號申請不是該5月底到案嗎??

警方說就作業疏失忘了跟您通知了

(挖哩5月的事6/20要問了才說是怎樣是想吃案還是上水果=.=)

6/30

想說算了6/30問看結果警方打去他家裡家人說有收到

說他手機也換了才連絡不到,他後面也約時間說要來警方遲遲等她都未到

(心想你害人受傷先換手機是想刻意逃避事嗎?都給你機會和解都不珍惜還放鳥2次)

後面請警方去他家找他警方說會去,但是從出車禍完問他都同個答案(會去找他)(最後都沒去)

7/3

打電話去問警察不到案,要寄地2次通知可以嗎?

他說可以,7/30號到案日期假如沒有會幫你做提告手續


目前提出 過失傷害 以及 民事賠償

但是因沒擦撞到不知可不可以算肇事逃逸

警方那邊說還不確定目前無法幫你受理

給方便當隨便,給機會當大便

感覺一直被對方玩弄很累

感謝讀完本篇(有心得或意見可多多回復)


收藏
收藏0

網友回覆8

跳到指定樓層
2#
ren1357 2015-7-15 15:24 只看這個作者
三連單...三連單...三連單...
記得拿...記得拿...記得拿...
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所以...所以...所以...
說三次...說三次...說三次...
上蘋果上蘋果上蘋果
上新聞之後處理就很快了
有沒有拿到三聯單? 再不處理直接報蘋果最快
5#
雲遊台灣 2015-7-15 20:57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不算吃案,但是很不積極就是了
有沒有肇事逃逸,是由法官認定的
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就算沒撞到,只要跟車禍有關連(不看肇事責任)算肇事逃逸喔。
7#
SNACKER 2015-7-16 07:10 只看這個作者
你請警察翻法條給你看,中華民國哪條法律規定一定要傳兩次才能提告訴@@
8#
zore 2015-7-16 23:12 只看這個作者
有拿到三聯單,但是景差說照程序說沒做筆錄要傳2次通知能提告.....
9#
faish88 2015-7-17 13:11 只看這個作者
發問的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如文中所述

依最高法院判例

76年台上字第192號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以本案來看  

對方車輛 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輛先行

造成我方車輛無法及時閃避

無論雙方有無發生碰撞 對方是否承認!

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 已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故對方的過失傷害部分理應成立!


2. 再以肇事逃逸部分回覆如下

對方於車禍現場並未協助救護

故其肇事逃逸的部分理應成立!

且其刑事責任極重!

依法須判刑1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若雙方未能達成和解

基本上至少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就已經跑不掉了!


刑法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

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

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

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 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 ,則非所問」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3.我方在作賠償計算之時

須先列出本案若進入司法途徑之時

法院大致上認可之金額為何

接下來就可以以此為我方賠償之低標

若未依此來做

很有可能進入訴訟之後

最後判定之金額

反而會比對方於調解之中答應的賠償金額來的更低!

特此述明!


4.所有後續求償還會與我方醫生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息息相關

務必請我方醫生開立證明書中載明我方宜修養之日數及需人看護之日數

文中並未載明醫生診斷證明中有關需修養之內容

恕筆者無法給予確定金額之建議!


5.先針對強制險相關疑問回覆

申請強制險之相關賠償時  

有幾個重要的觀念你須先知道

.我方所申請的強制險 係由對方產險公司給付

強制險的賠償在法院判賠之時

須視為對方的損害賠償金額之部份!


.我方最後若與對方達成和解之時

務必於和解書中註明 {本和解金額 不含強制險相關給付}對我方會較為有利!
  

我方現在可先申請強制險相關給付      
對我方較為有利!


6.強制險可理賠之相關給付大致如下

強制險醫療部份的簡單的賠償範圍如下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僅需收據副本}


.往來醫院門的交通費用 {實支實付}{上限2萬}


.住院病房費每日1500元{有花才有}


.看護費用 每日1200元 最多 30 日 {需醫生囑言 需他人照顧}

.上述之限額為 20萬元


7.   最後再針對 除了強制險外

我方依法還可向對方求償的部分回覆如下


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請求權為 2 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車損(需保留 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 明細 )

.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我方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我方需準備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若無相關證明文件可以每月20008元計算之)

.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 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我方可主張近親看護每日2000元)

.精神賠償(金額約為總求償金額之 1/3 ~~1/2 )

我方後續求償之時

可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再依照雙方肇事責任比例來做換算,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希望可以在本階段完成)


8.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

我方可以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訴


在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

對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或對方態度不佳!

我方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提出之條件。

此點我方可多加利用!!

9.加油了




給個讚

感謝\  發表於 2015-8-10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