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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停害人撞飛這件事...

来源: yoz2399638 2015-6-9 22:2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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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有一個疑問

想問著各位大大...

一起討論一下

以下這種類似案件...



真的是併排的問題麻?


我怎麼看都是 機車切換車道 沒看有無來車(根本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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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以後不管開什麼車看到任何車橫在路上時,就看仔細點,別為了閃車被撞了,才來怪別人車子亂停喔!!因為是自己沒注意才是主因喔!!讚唷!  發表於 2015-6-10 10:48
讚: 5
同理..壓到坑摔死>閃掉不就沒事了,是三寶!被大貨車死角碾死>離遠點不就沒事了,是三寶! 地上有油跟水摔車>自己不注意,是三寶!  發表於 2015-6-9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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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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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機車沒看亂切車道 不過事有因果
那台車沒停那 一切不事不會發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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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後面沒車再切不也就沒事了?  發表於 2015-6-9 22:58
阿難道併排停車就都沒錯嗎? 關於違停害人撞飛這件事...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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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是都有錯嗎  發表於 2015-6-10 00:17
wond25017 發表於 2015-6-9 22:33 關於違停害人撞飛這件事...7041
雖說機車沒看亂切車道 不過事有因果
那台車沒停那 一切不事不會發生了嗎? ...

看後面沒車再切不也就沒事了?
w0939175179 發表於 2015-6-9 22:42 關於違停害人撞飛這件事...1601
阿難道併排停車就都沒錯嗎?

看後面沒車再切不也就沒事了?

違停是不對~但如果今天是施工 還是這樣切不也一樣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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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6-10 00:18
6#
s79050 2015-6-9 23:19 只看這個作者
超討厭這種的
這種的我就後視鏡給它撞斷
反正是他違停,我是"不慎"擦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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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血了就報警, 它跑了就多送一條肇事逃逸  發表於 2015-6-10 17:17
讚: 5
我以前也做過,現在高度不對到沒辦法  發表於 2015-6-10 00:22
我打過哦,他後照鏡破了,而我的手背也流血了...  發表於 2015-6-9 23:56
本文章最後由 天生魯蛇 於 2015-6-9 23:58 編輯

想請樓主一起來討論一下,柯醫師的團隊把愛滋器官拿給正常人用的案件


醫療團隊真的是問題嗎?

我怎麼看都是病人的基因太差,生奇怪的病導致需要換器官所致
今天要是把愛滋換成B肝,還不是一樣會中標

關於違停害人撞飛這件事...6660關於違停害人撞飛這件事...803關於違停害人撞飛這件事...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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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病患,不是正常人,正常人不需要器官移植  發表於 2015-6-10 12:16
我只是有一個疑問

想問著各位大大...

一起討論一下

以下這種類似案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FI549MuqTLM
真的是併排的問題麻?


我怎麼看都是 機車切換車道 沒看有無來車(根本三寶?)

yes,因為在慢車道上面併排臨時停車的賓士汽車,是機車變換車道的原因,
但是未禮讓在快車道上面行駛的豐田汽車優先通行,並且注意安全距離的機車是肇事的主因。
所以賓士汽車在本案是肇事的次因。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危險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
    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  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 條: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法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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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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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6-10 07:29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沒看就切是不對....這沒錯
但出事時併排一樣有罪
重點是,除非大老遠就看到,不然通常都是快到了才發現是併停

全面開放所有車道就不會有這種事發生了
有誰安全車道不騎
偏偏要騎路邊,就只有被四輪嘴臉的政府官員洗腦的呆呆機車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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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6-10 03:51
多年養成計畫已成,覺得就算開放還真的的會有不少人騎邊邊@@  發表於 2015-6-10 00:54
請仔細看看八樓回應
順便上網查查其他相關判例
有很多違停為肇事主因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