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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違規 - 這樣算被記點嗎??

来源: 四處晃晃 2015-5-31 00:31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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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四處晃晃 於 2015-6-1 17:18 編輯

關於交通違規 - 這樣算被記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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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因為 爬了許多文
不是說逕行舉發不扣點
所以想說再問問看
問題解決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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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違規 - 這樣算被記點嗎??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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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爬了許多文 不是說逕行舉發不扣點所以想說再問問看 問題解決 謝謝各位  發表於 2015-6-1 17:18
樓主可能不是台灣人 看不懂中文字 大家別這樣XD  發表於 2015-5-31 15:22
別管有沒有記點了,先去看眼科  發表於 2015-5-31 14:28
上面寫的那麼清楚,你眼睛是瞎了嗎?  發表於 2015-5-31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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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不是已經寫了逕行記1點了~
因為 爬了許多文
不是說逕行舉發不扣點
所以想說再問問看
問題解決  謝謝各位
yes
因為「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有過失」,
因此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的疑慮。

如果樓主非駕駛人,可以依據綠色標示的規定歸責他人,
避免受到逕行記點的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
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
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
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
該其他人有過失。


行政罰法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法規來源L
關於交通違規 - 這樣算被記點嗎??9455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5-6-6 10:37 關於交通違規 - 這樣算被記點嗎??8901
yes
因為「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有過失」,
因此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 ...

那我想請問
闖紅燈   如果被固定式拍到   車主等都是同一人
爬很多文很多人說只有這條不用記點...真的嗎?
四處晃晃 發表於 2015-6-6 23:22 關於交通違規 - 這樣算被記點嗎??8788
那我想請問
闖紅燈   如果被固定式拍到   車主等都是同一人
爬很多文很多人說只有這條不用記點...真的嗎? ...

如果無吊扣或吊銷駕照的處分,應該不至於不記點,
因為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行為,依據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是三點。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
    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法規來源:
關於交通違規 - 這樣算被記點嗎??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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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發表於 2015-6-12 22:44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