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從學校出來準備回家
騎機車行經至善路一段與福林路交叉口準備左轉
左轉的車道總共有三道
但只有最右邊那個有機車停車格
我就停在中間那個沒有畫停車格的車道等紅綠燈
過沒多久就一個警察出來要開我單
跟我說內側車道不能停,開了我一張罰單
違規事實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3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當時我覺得莫名其妙
騎車到現在一年多完全沒被開過單
也從來沒在這個地方看過有人被開過單
回家後我上網google map
發現中間那車道在稍微前面一點的位置的確有禁行機車的字樣
但剛剛查詢法規時發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因為我不太確定至善路有沒有劃分快慢車道
但是依條文來看我應該都有合規定
那這樣有辦法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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