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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強制險過期 賠償問題

来源: 勃大莖深 2015-1-27 21:19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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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再去年的10/20號發生車禍也跑過調解委員會最後5K賠給對方(不包含強制險)
問題來了
我在10/19號沒有接到保險公司打來的續保電話
      10/20發生車禍
      10/21發現保險到期馬上去續保
根據保險業務友人告知這個情形出保
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小弟我今天有跟對方說強制險的問題可能沒辦法賠
對方是說他看完給強制險的業務算看可以請多少再跟我講
我該接受他這個條件嗎? 還是在跟她喬好一個價格直接賠給她?(不想欠過年)
再來因為都是在電話中談過程中也沒有錄音
小弟我是想要直接知道金額匯款給她
可是又無憑無據的怕又有後續的問題

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小弟我該怎麼辦 快被這件事情搞到憂鬱症了...請教強制險過期 賠償問題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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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t8785013 於 2015-1-27 23:05 編輯

強制險基本上不會聯絡你要續保,一般來說大概1個月前會寄續保單來。
3#
勃大莖深 2015-1-27 21:53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小弟我已經賠了5k  也和解了
現在問題是對方請不到強制險這個部分該怎麼辦
既然都已經過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賠5K給對方~那就是賠5K給他就好啦
5K就以代表陪對方所有的費用達成和解啦
為什麼還要再看強制險能賠多少
那5K是在賠心酸的嗎
強制險就算你沒投保,對方還是可以申請,而且只要有警方紀錄,不用經過你同意,還是可以直接申請(不信就去爬文吧)
但是如果對方去申請你可能會1.被罰,未依規定投保強制險
                                         2.強制險公司理賠完,向你追討(因為你無保險)
                                         3.強制險會被加等級,每年被加費(目前好像只有汽車強制險會加費,機車好像不會)
其實強制險也只有賠健保掛號費等有醫療單據的部分,其他都不會賠,(除非殘障或死亡),所以建議你如果醫療費不高,你就自己賠一賠吧,花的會比123點的錢還要少,記得和解書內要註明,對方不可再去請領強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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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28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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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28 00:53
本文章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5-1-27 22:16 編輯
火之焰 發表於 2015-1-27 21:59 請教強制險過期 賠償問題4233
既然都已經過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賠5K給對方~那就是賠5K給他就好啦
5K就以代表陪對方所有的費用達成和解啦
...

賠心酸?!

文中都已經提到5K已經不包含強制險了,5K當然就是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賠償阿!!

如果對方受傷較嚴重且有住院等,以及後續的複診等(兩年內皆可)........有時候醫藥費會高過於5K喔~

當然要看和解書上面有無提到不含強制險的賠償,但一般上面都會註明"不含強制險",因為對方比較方便去申請強制險的賠償金阿~~XD
勃大莖深 發表於 2015-1-27 21:53 請教強制險過期 賠償問題1974
小弟我已經賠了5k  也和解了
現在問題是對方請不到強制險這個部分該怎麼辦 ...

對方最好會請不到強制險.  我看是被保險黃牛吃掉了吧

如果乙方會因為甲方未保汽機車強制責任險,而無法獲得理賠的話,那要這個強制責任險做什麼.............
小弟我再去年的10/20號發生車禍也跑過調解委員會最後5K賠給對方(不包含強制險)
問題來了
我在10/19號沒有接到保險公司打來的續保電話
10/20發生車禍
10/21發現保險到期馬上去續保
根據保險業務友人告知這個情形出保
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小弟我今天有跟對方說強制險的問題可能沒辦法賠
對方是說他看完給強制險的業務算看可以請多少再跟我講
我該接受他這個條件嗎? 還是在跟她喬好一個價格直接賠給她?(不想欠過年)
再來因為都是在電話中談過程中也沒有錄音
小弟我是想要直接知道金額匯款給她
可是又無憑無據的怕又有後續的問題

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小弟我該怎麼辦 快被這件事情搞到憂鬱症了...
如果保險人(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屆滿的三十天以前,
沒有通知(又稱怠於通知,但是不限以電話的方式通知)要保人(樓主)續保,
而且要保人已經在前揭的期間以內,交付保險費辦妥續保手續的時候,
通常保險人對於前揭期間以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必須負擔給付的責任。

但是保險人可能主張,已經以書面的方式通知要保人續保,
所以自己沒有怠於通知,因此不負擔給付的責任。

不過請求權人(對方)還是可以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兩年以內,
直接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傷害醫療的費用。
而且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樓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金額(部分),

只是前揭法人在給付請求權人補償的金額以後,
可能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請求權,
請求損害賠償義務人給付前揭補償的金額。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5 條: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
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
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
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
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
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
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對特別補償基金為返還者,視為已依本法之規定向請求
權人為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
三十七條規定。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
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
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
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
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
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
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
    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
    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2 條: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
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前項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
內姻親者,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二十
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3 條: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
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
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
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
還之。

請教強制險過期 賠償問題6510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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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本文章最後由 t8785013 於 2015-1-27 23:1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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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大莖深 2015-1-27 23:11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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