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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

来源: bioforgeka 2014-12-27 11:09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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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bioforgeka 於 2014-12-27 11:45 編輯

事由
上次版聚結束回程
於福林橋下要左轉福國路時
MAZDA 3想從直行車道硬把我擠掉
(如果換成大型重機就會被人冠上同車道超車的汙名)
還連續兩次威嚇式的按喇叭
http://youtu.be/NI9NMO_rKVU


回到家立馬寫檢舉信



台北市的申訴系統相較於其他很多縣市來說是比較完備的

首先先到市民服務中心註冊帳號
不限於台北市市民
----> 網路市民服務中心 <----

有確認信記得回信箱點取

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5360


接下來到違規檢舉專區填寫資料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違規檢舉專區 <----
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9217


送出後就會入案
再來就是等結果

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2364




結果出來前員警會打來跟你確認當時的狀況
打來的員警態度好到嚇到我
講話謙遜有禮,讓我懷疑他是不是員警
還跟我說不好意思關於惡意逼車這條照影片實難判斷
真的很讓人意外

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5042





世風日下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無
一台不會當機的行車紀錄器很重要
它往往是佐證的關鍵
防衛性駕駛也很重要
雖然一點也不帥,但是卻可以讓你快快樂樂的出門,平平安安的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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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12-2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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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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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葡萄不一樣 於 2014-12-29 03:42 編輯

影片後續?  對方是在追鴨鴨? 為何一直跟這麼近?


再開一條啦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開霧燈是幹啥?  白X來著

打左轉燈從右側超車是安怎? 單向道超車沒違規嗎,但打了左轉燈右從右側這點很雞拔毛吧!

警察到底懂不懂交通法規?

再寫一次去理論下......


霧燈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單車道超車部份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實際要算就三條了! 警察只看到一條?



第43條認定,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5027....按喇叭算不算迫使前車讓道?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3#
radium 2014-12-29 09:43 只看這個作者
葡萄不一樣 發表於 2014-12-29 03:17 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3934
影片後續?  對方是在追鴨鴨? 為何一直跟這麼近?

從右側超車的很危險,嘖嘖。


另外想請問第47條第五項條適用於高速公路佔用內側車道嗎?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本文章最後由 葡萄不一樣 於 2014-12-29 16:55 編輯
radium 發表於 2014-12-29 09:43 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6334
從右側超車的很危險,嘖嘖。

算在第33條吧

47條沒明寫就是一般道路上

但全部條文和一般道路沒兩樣呀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strike]
路上每天都能碰上的蠢X駕駛人
48條第三項我想連警察也不懂!在機車黨FB討論過此事,最後大眾也認為此種轉彎法是可行的!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3719

只有少數人認為是違規......我國考駕照到底考出了啥種駕駛人?[/strike]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48條第三款我也沒注意過
長知識了
6#
radium 2014-12-30 14:54 只看這個作者
葡萄不一樣 發表於 2014-12-29 16:47 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7822
算在第33條吧

47條沒明寫就是一般道路上

第48條第三項就是切西瓜轉彎吧,跟從內側車道右轉,外側車道左轉,雙黃線迴轉一樣,都是在放大絕。
radium 發表於 2014-12-30 14:54 台北市檢舉交通違規流程9827
第48條第三項就是切西瓜轉彎吧,跟從內側車道右轉,外側車道左轉,雙黃線迴轉一樣,都是在放大絕。 ...

若駕車會這樣

你可以觀察看看此人平時搭手扶電梯、行走時

會靠右還是靠左就知道了(1.),還有後方有物體接近時,會主動回頭還是不理它當作不知道(2.)

或是 隨時隨地放空只有自我,低頭聊天滑手機才是王道(3.)

小時後所學習慣,長大就會那樣......

會自行靠右邊的 以上三點,大多對於週遭環境是有在注意的

算是種「自律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