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午安
小弟今天早上騎SMAX要去買早餐的時候
在雲林虎尾文化路與林森路交叉口前
轉彎時撞到一台闖紅燈的且逆向的CUXI
我的車頭左側與對方車頭右側對撞
示意圖如下: (藍線是我 紅線是對方)![(已解決) 無奈的車禍... 車禍責任問題請益7446]()
後來做筆錄時 吊閱監視器 警方判定對方未超過路口中點即轉彎
對方明明闖紅燈卻說沒有 (居然還反咬我闖紅燈)
且警局的監視器無法拍攝到交通號誌
當下無法證明到底是誰闖紅燈
因此對方尚不願意當下和解 ![(已解決) 無奈的車禍... 車禍責任問題請益1739]() ![(已解決) 無奈的車禍... 車禍責任問題請益7036]()
![(已解決) 無奈的車禍... 車禍責任問題請益7607]()
請問這樣的事故肇事責任應該歸誰呢?
目前小弟正積極尋求附近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中 希望有好心人士正好拍到能提供 感謝 由於「汽車(包括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規定」。
但是「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所以本案的肇事分析,按照駕駛行為的路權歸屬原則,
雙方可能均有過失,但是過失程度不同,
甲方略以「...未依左轉彎時,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規定」作為肇事主因表示;
乙方略以「...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作為肇事次因表示。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初步分析研判表,
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三項、
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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