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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版主版我刪除~

本文章最後由 Jetzanber 於 2014-11-8 23:28 編輯
amy565621 發表於 2014-11-8 22:24 請版主版我刪除~5273
大大謝謝你
可是想告我的人 不是
只是個 有可能買了 那假貨的路人甲

你也可以告他公然侮辱
私訊給你的話讓你感覺到受悔辱也算成立

12#
CC_MAN 2014-11-8 23:31 只看這個作者
Jetzanber 發表於 2014-11-8 23:26 請版主版我刪除~6849
你也可以告他公然侮辱
私訊給你的話讓你感覺到受悔辱也算成立

私訊不算喔~~不算公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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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只要覺得受辱就算成立,受辱加上公然(散布於眾)就會變成毀謗  發表於 2014-11-8 23:39
CC_MAN 發表於 2014-11-8 23:31 請版主版我刪除~7185
私訊不算喔~~不算公然的條件

可以用恐嚇

湊字很麻煩的...
本文章最後由 takaoslime 於 2014-11-8 23:40 編輯

一、你說了"這種仿造包還有人要買...丟臉",對象乃為購買此包包之人,也就是買家(們),若非購買此包包之人,及非公然侮辱罪之客體,也就是非受公然侮辱的人,因此若對方真的提告,法院也應該是不受理判決。
二、在92年度的確有因罵人"不要臉"而遭判決有罪者,不過這種公然侮辱之字眼判斷,會依據案例事實以及法官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見解,因此沒有絕對的答案。

三、對方說到"不要自以為是,不要以為自己有水準",這句話很難認定有毀損到一個人的外在社會評價,雖然在97年度,有判決"沒水準"為公然侮辱之詞之案例,但是對方所說的話,與"沒水準"這樣直接清楚表達的話,兩者還是有一定差別,所以原PO想要告對方恐怕也是比較困難一點。

四、最後是給一點小小建議,其實說要告是人人都會說,但是知道法律程序的人就會明白,其實要告一個人是很花時間以及金錢的,所以對方也許是以他要提告來給你一點"警告",而非真的要提告,加上就像第一點所說,對方在公然侮辱罪裡面,是當事人不適格,也就是他沒有資格提告(除非他也是買家啦)。還有就是,原PO也不要想著要提告,走法律程序,真的是比想像中還要傷神傷荷包。

總之還是以和為貴阿,以上是小小路人的回覆^^


PS:有看到有人提到誣告,但誣告之成立要件,依最高法院的判決,需要是"完全憑空捏造",但今天對方是有根據的提告,所以也是很難反過來控告對方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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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要以為自己有水準"與"沒水準",雖然有差別, 故也有間接貶損人格之事實  發表於 2014-11-9 00:23
小意思啦!不過就是惱羞成怒而以嘛!
其實你可以不用想太多的,你可以請他去提告,然後再看他在訴狀上用甚麼樣的名義去提告,另外因為你提供的訊息並不完整,,「這種仿造包還有人要買。。。丟臉」這段話中間以點點帶過,是有怎樣的考量嗎??要不要將FB上的原PO文完整貼出呢??你用這樣含糊的文字段落,來詢問大家的意見與協助,會不會也讓這些熱心回文的網大也惹上莫名其妙的官司呢??,還有你的內容中有錯字"隔天有人<非買家>fb私訓"要不要修正更新呢??我知道你下面的回文有提到是<非賣家>,但還是在你標題內文中改正比較好哦!!~~~~~~~~~~~~~~~~~~~請版主版我刪除~9731請版主版我刪除~8590請版主版我刪除~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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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被<非買家>誤導  發表於 2014-11-9 00:03
他覺得對於假貨兩個字很敏感 真的上法院請他拿出證據 然後蒐集有購買的人的包包來證明假貨吧~ 讓他賠錢也不錯@3@
我覺得  喊告人人都會
要真的有去法院提告了  那才算告
什麼調解委員會那種的都沒啥效用
這種滿多都是嚇嚇你而已  讓你吃不好睡不著急著想找人問東問西  問安心
顯然對方已經達到目的了~~
一切等到真的有提告再說啦~~~我覺得  ((過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