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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amy565621 2014-11-8 15:5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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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my565621 於 2014-11-9 00: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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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會是李x哲先生吧呵呵  發表於 2014-11-9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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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你必須想辦法證明對方賣的是仿冒品才有勝算  發表於 2014-11-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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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etzanber 於 2014-11-9 09:51 編輯

對方想告你公然侮辱,你也可以告他公然賣假貨
看對方受不受的起,侮辱最多罰款1000,賣假貨起碼關三年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佈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譭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佈。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覆名譽措施(如登報導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里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譭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譭謗罪。



商標法
政府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於商標法分別規定:
第六十一條: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捐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六十二條: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書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或散佈者。
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出自 : 辰X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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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11-9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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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發表於 2014-11-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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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11-8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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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11-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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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 猛阿  發表於 2014-11-8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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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咪咪 + 5
ha66 + 1 不加分不行
syk830 + 5 不加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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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專業~~~~~~~~~~~~~~~~~~~~~~~~~
Jetzanber 發表於 2014-11-8 17:28 請版主版我刪除~5801
對方想告你公然侮辱,你也可以告他公然賣假貨
看對方受不受的起,侮辱最多罰款1000,賣假貨起碼關三年

大大謝謝你
可是想告我的人 不是<賣家>
只是個 有可能買了 那假貨的路人甲
<包包 一定是假的 我可以保證........>
那個路人甲要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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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非買家>,?到底是......請修正  發表於 2014-11-9 00:30
5#
CC_MAN 2014-11-8 22:37 只看這個作者
沒有一定誰輸誰贏.....
完全要看檢察官的態度.......
如果他覺得你罵人不對.....你說再多也沒用
如果他覺得這是根本小兒科.....你陳述事實就可以....
就算是初犯...頂多判決緩起訴....算是檢察官給的警告.....
6#
youbeya 2014-11-8 22:38 只看這個作者
那就請路人甲,告吧...告不成,反告他誣告(刑事)....
有錯請糾正...我只是常識....
7#
CC_MAN 2014-11-8 22:40 只看這個作者
如果對方提告....只要他覺得被污辱了...就可以提告....(這誰想出來的!!??)
問題是樓主又沒指名說誰?提告人何以可以提告?
甲罵乙,結果丙提告!!這不是很奇怪??
8#
life 2014-11-8 22:41 只看這個作者
這有趣了,公然侮辱---因為被人發現買假貨???
還是他對號入座---這種仿造包還有人要買。。。丟臉這句?

那出庭不就要提出他無意間買了假貨這一事實(倒楣的賣家也會有事),
還是承認明知有假,就是刻意要買???
連假貨都能如此高調,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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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11-9 00:03
總而言之就是買了此仿冒品的買家覺得他被看扁了..

買仿包不是他的錯 ! 但他愛慕虛榮又怕被看扁就是他的錯了哈哈哈
本文章最後由 葡萄不一樣 於 2014-11-8 23:26 編輯

字義上要有  污辱  和  對像之意才會成立吧

丟臉     有嗎?

未指名道姓   政治垃圾   四字都不算汙辱哩請版主版我刪除~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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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不一定,丟臉一詞,對象可認定是購買行為人  發表於 2014-11-9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