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讓小弟想到一個奇怪的狀況,
很多年以前,小弟是豐原人,在屏東念書,
從屏東騎車去高雄玩耍,
停紅綠的的時候,
波麗士大人將小弟攔停並告知機車車牌汙損,
依照法規必須扣牌處理,
並於日後回牌照登記地點,
豐原監理所繳納罰款並領回車牌,
所以當時小弟回屏東的路上,
就是沒有車牌的情況,
如果當天在那種無車牌的情況下,
在回屏東的路上又被其它波麗士大人舉發,
那這樣是不是又要多加一條,
"無牌照仍行駛道路"?
還是說小弟要把機車留在高雄,
等高雄警察局把車牌寄回豐原監理所,
然後去豐原監理所繳納罰款並領回車牌後,
回高雄停車的地方將車牌鎖上後,
才可以將機車騎回屏東?
另外的問題,
怎麼記得之前有新聞說,
機車車牌汙損,警察只能開警告單,並無扣牌的權力?
是小弟計錯還是搞錯?或者真有其相關法條的案例?
煩請站內其它較為知悉法條的前輩指教,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