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cervelo1995 於 2014-10-9 16:24 編輯
hitorex0906 發表於 2014-10-5 03:56 ![桃園大執法!排氣管沒裝觸媒開罰1萬29330]()
大大您這樣說並不合理,所謂的貪小便宜,是指商品有所謂的市值,
而我卻偏要計較以低於市值一點點的金額 ...
閣下言論「我改管,角度符合法規,我改管,排氣分貝標準,我改管,廢氣檢驗合格,所以我,無錯!」此言聽起來似乎沒錯,但其中卻有部分被你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意給忽略了!那就是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前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及其標識,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面提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那我們來看看子法條
1.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91.10.02.修正)
第 二 條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如左:
一、機動車輛:
觸媒轉化器 (Catalytic converter)。
排氣再循環系統 (Exhaust gas recirculation)。
蒸氣排放活性碳罐 (Evaporative emission canister)。
曲軸箱通氣閥 (Positive crankcase valve)。
熱反應器 (Thermal reactor)。
二次空氣供給泵 (Air injection, air pump)。
二次空氣控制閥 (Air injection, pulse air)。
含氧量感知器 (Oxygen sensor)。
減速控制裝置 (Deceleration device)。
濾煙器 (Particulate Filter)。
濾煙器再生裝置 (Regeneration system for particulate
filter)。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二、火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
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之。
看到了嗎?我想這個才是警方(執行道路安全規則之取締)及環保稽查人員執法的依據!
另外剛才我查了一下標準檢驗似乎是有與中研院人員配合,我想閣下所說「跟官方人員無證判罪」應該可以收回去了!
消費者不論任何原因改管, 忽略觸媒及觸犯法條, 而且該法條已存在多時, 我想是沒有什麼爭議的!
最後, 建議教訓我的話可以省省! 我客觀與否會自行拿捏, 也沒判定良惡, 不過是以法條角度分析罷了, 還有, 閣下說敝人恐因此落下眾叛親離之處境, 我想言之過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