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19歲趙姓男大學生3年前上午借騎友人機車打工,途經內埔鄉科大路,因路面凹陷而摔車喪生,趙男父母指屏東縣府疏於養護道路,怒提告求國賠,屏東縣府竟反指趙男借車上路可能沒經驗而失控,最高法院認定屏東縣府有過失,今判賠趙男父母共327萬1562元定讞。
判決指出,事發時趙男就讀大學一年級,2011年7月31日上午6時許騎友人騎機車去打工後失聯,事後被發現人車倒在科大路上,因頭部重創送醫不治。
趙男父母提告指兒子機車倒地處往回算約96.5公尺的快慢車道交會處,有一個長2.5公尺、寬約2.4公尺、深約10公分的凹陷,應是害兒子摔車身亡主因,屏東縣府未妥善養護道路或設置警告標示,應負國賠責任,因此向屏東縣府求償629萬多元。
屏東縣府推稱無證據證明趙男因路面凹陷而摔車身亡,反指趙男臨時向人借機車上路,可能沒先檢查相關零件狀況以致失控,並抗辯若真的要賠,應扣抵趙男騎車超速應負的過失責任,至於計算趙男對父母應負擔的扶養費,應依所得稅扶養親屬扣除額8萬2000元為標準。
一審判決屏東縣府應賠償趙男父母共227萬多元,二審依據成大基金會鑑定報告,認為趙男在速限60公里路段以時速約63.4公里前進,的確超速,但屏東縣府過失責任更大,且計算扶養費不應以報稅扣除額做標準,判屏東縣府應再賠償趙男父母共99萬多元,一、二審合計判賠金額共327萬1562元,最高法院今駁回屏東縣府上訴,全案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路面坑洞摔死人 屏縣府竟怪騎車沒經驗 | 即時新聞 | 20140919 |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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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騎車撞上路面坑洞摔死,法院判屏東縣政府國賠327萬定讞。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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