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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線與支線疑問


小弟敝姓梁,在7/28 11時50分載著女朋友要回家時發生了車禍
今天去警察局拿現場圖跟分析研判表
看到研判表時心理有很大的疑惑
上面寫到我可能肇事的原因有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
但是從現場圖看來我所行駛的道路是6M寬
對方卻只有4.7M
這樣我所行駛的道路不是主線道嗎?為什麼我還要禮讓支線道?
想請問各位大大氣我解惑一下
下面是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跟警察拍的現場照片給各位參考一下(我是甲車白色RSzero)
由於一、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三、車道數相同時。
四、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所以
甲、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除非
一、有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二、車道數不相同時,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三、不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本文章最後由 killpeople 於 2014-8-13 18:36 編輯

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這好像很奇怪
雙方面對面都要左轉那到底誰是左方誰是右方
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那到時後誰不禮讓誰又如何分左右方
看誰先起步嗎,又不是0-400起跑,先跑贏面大

警察開出這條可見那附近一定常常發生車禍
不然一般人都是主幹支幹的判斷
誰會知道左方要禮讓右方

至於你說的車子受損部位
只能給法官參考用
因為有可能對方先到路口但你車速快以為對方會煞車
總之沒行車記錄器就看法官怎麼判了
頂多5-5波
乙方右轉?

撞擊點圖上看起來好怪
killpeople 發表於 2014-8-13 18:34 幹線與支線疑問459
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這好像很奇怪
雙方面對面都要左轉那到底誰是左方誰是右方

如果「雙方面對面都要左轉」,
由於路徑沒有重疊,所以沒有應依規定。

假設「雙方面對面都要轉彎(一台左轉,一台右轉)」,進入同向一車道,右轉車輛應讓左轉車輛先行。
如果進入同向二車道以上(包括),右轉車輛應進外側車道,左轉車輛應進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跟路寬無關 , 跟號誌 , 標示 , 車道數才有關 .

跟撞擊位置也無關 , 交通事故由路權來判定肇事主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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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發表於 2014-8-13 20:56
16#
nzj323 2014-8-13 21:14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nzj323 於 2014-8-13 21:15 編輯


根據現場圖示判斷;我做了肇事鑑定,請參考…

幹線與支線疑問7956


1.現場兩人所處位置都是“路”!

2.現場並無標誌標線號誌,無分快慢車道,

3.現場限速為40!

4.雙方為直行車

5.甲車右側遭到撞擊,代表甲車已經先進入路口,故乙車應禮讓而未禮讓,甲車應注意而未注意。

主要原因:乙車應禮讓未禮讓
次要原因:甲車應注意未注意

肇責甲方30%,乙方70%

請有學過肇事堅定的網友指正
Scooter:G5
Front:S98 SPORT
Rear:CS-W1
Oil: Petronas Sprinta F500 10W-40
Gear Oil: Petronas 85W-140
Brake Fluid:Wurth DOT4 Brake Fluid
Front Brake Pad:Elig Ceramic Pads Sport
Interior Parts:SS-9 SS-9B
Wax:SS-WAX
Helmets:SOL SL-48S
Gloves:M2R G-06
我有一個問題:

明知那邊有轉角路, 為什麼要騎這麼快?

我也打官司過. 法官問我一句話: 你明知道有人闖紅燈, 你為什麼騎這麼快? 故意去撞? 恍忽?
18#
nzj323 2014-8-13 21:45 只看這個作者
gs100389 發表於 2014-8-13 21:37 幹線與支線疑問8653
我有一個問題:

明知那邊有轉角路, 為什麼要騎這麼快?

其實我也想問問,那種巷子限速只有30…40不可能撞成這樣吧…

雙方車速十之八九都不只3…40
本文章最後由 kyo8703 於 2014-8-14 01:25 編輯

在這邊謝謝各位的討論,讓我知道主線與支線的分法

但是想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最末後「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我覺得應修法成「兩方均應先停車,先到達路口停車者可先行;同時到達時,右方先行」。

這樣要求兩方均停車才比較安全. 左方也才不會永遠是冤大頭。(網路上看到有相同的案例)

這樣是不是比較好?

所以對方路權比我的路權還大囉?但是我所行駛的雅秀路往秀山里方向約350M有個路口就有設置閃燈,雅秀路閃的是黃燈 不知道這個能不能做為依據?

我是要直行沒有錯,對方筆錄上講也是要直行的

速度真的不快,在過路口前30公尺左右時我有用餘光瞄,時速33公里,在到達路口時有確實做到放油門跟含煞車
路口過了三分之二就被撞了(知道口說無憑,沒裝行車記錄器的後果)

雙方速度不能以車子倒地的位子來看嗎?我靠右行駛,被撞後整車跟人都被彈飛到對向車道
就以我才疏學淺的物理來看,對方速度事大於我的吧?

主線道與支線道疑問

本文章最後由 kyo8703 於 2014-8-14 09:17 編輯

體傷的部分對方是右手骨折,我與女朋友多處擦傷與挫傷

下面是機車受損的照片